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其他

安庆律师 2022-08-30 22:11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反倾销法;改进

反倾销法自诞生以来就备受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关注,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反倾销实践的大量增加,反倾销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日益明显,因此,理论界对反倾销法的讨论也越来越热烈越来越深入。

论文百事通以往大多数学者持“倾销有害论”,认为反倾销法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公平、自由、有序地发展;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倾销行为都是有害的,恰恰相反,绝大多数倾销行为只是一种可接受的商业策略,它们反映了激烈的而又属正常的国际竞争现状,因此,反倾销法的实质是保护竞争者,而非竞争;从实施效果来看,它很可能削弱竞争,而非促进竞争;再加上目前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反倾销法极易沦为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从而极大地妨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损害世界福利。基于上述对反倾销法不合理性的认识,学者们提出了种种设想,归纳起来,主要可分为“完全取消反倾销法”、“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对反倾销法加以改进”三种方案。本文先通过经济学的分析和论证来判断反倾销法是否具有合理性,然后围绕这三种方案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前两种方案由于种种原因,均不够现实,在目前的状况下,大多数国家可以接受的是第三种方案(即对反倾销法加以改进,纳入或融进体现竞争的规则,消除有可能限制竞争的条款,使其尽可能地与竞争原则一致),最后再对中国面临这场大争论时应持的立场和态度提出建议。

一、倾销的性质分析

何为“倾销”?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它指的是一种价格歧视或差价销售(pricediscrimination),即在两个市场上,同一种货物以两种不同的价格出售。按照西方国际贸易权威JacobViner对倾销所下的经典经济学定义,倾销即“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1]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就是循此给倾销下定义的: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出口市场上销售某产品。正常价值是指企业在其国内市场“通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价格”。如果长期(通常为一年)以低于平均总成本(总成本即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一般开支及管理成本的总和)的价格销售大量产品,则不视为通常贸易。如果国内市场的销售太小以致于不能进行价格比较,第三国市场的最高可比价格或结构价值(出口商预计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额、管理、销售及其他费用)可用来确定正常价值。WTO《反倾销守则》继续沿用了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倾销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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