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公民无法书面委托的如何处理其他
行政诉讼公民无法书面委托的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适用于法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二)指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当有监护资格的人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人为诉讼代理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l~2人代为诉讼。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下公民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如果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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