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企业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自查报告》急需)劳动纠纷

广州律师 2021-12-13 13:50

1.《企业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自查报告》急需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将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特别是新劳动法实施以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成本及员工管理难度,但是公司迎难而上,为切实有效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在组织机构、基本保障,监察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切实维护员工利益,让每个员工都能把公司当作自己的家,使员工的发展和公司的发展融为一体。总的来看,在贯彻《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做到了领导重视,机构落实,制度健全,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公司领导非常重视,为更好地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公司专门召开办公会议,按照《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文件精神,讨论、完善了公司的《考勤制度》、《年休假制度》,修改完善了劳动协议书内容,力求在制度上保证相关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是认真做好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公司首先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了用工政策的培训,并专门组织各科室、驻地办负责人召开会议,宣讲新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并要求各科室、驻地办将新劳动法核心内容在各驻地办召开全体监理人员会议予以普及。另外,公司积极利用“厂务公开”栏、“学习园地”等宣传阵地对《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进行宣传,使广大员工对有关劳动法规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三、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精神,落实相关政策,将维护职工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新劳动法中,更好地保护劳动合同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示着劳动用工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化时代的到来。新劳动法的实施,对本公司的影响较大,因交通监理行业的特殊性,公司外聘人员流动性很大,使得社保的缴纳、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等工作的落实上非常繁琐,大大增加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用人难度和管理成本的支出。

但为了使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法律保障,公司积极按照《劳动法》及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对符合条件每一位员工包括外聘人员签订了无期限合同。

四、认真做好《劳动合同法》监督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工会组织和党支部,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劳动保障执行情况进行跟进和监督,认真核查人力资源部门的劳动聘用程序规范化工作,劳动合同建档立制工作,对人员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违反《劳动法》有关条款的,坚决予以纠正。对于职工提出的劳动争议,认真予以解答与维护,积极稳妥地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公司在贯彻实施新《劳动合同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法律的全面落实仍然任重而道远,前进的道路上仍然困难重重。我们坚信,在省、市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公司的新劳动合同法贯彻工作将不断改进,做得更好。

2.法律法规实施效果怎么填写

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即的法的作用落实的情况如何。

一、法律法规明示作用如何?

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法规预防作用如何?

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法律法规校正作用如何?

即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法律法规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如何?

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原发布者:淄博王村耐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018年度适用情况评估报告淄博大陆石墨科技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一、评估目的通过对我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适用情况的评估,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适应性评价,找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适用的有关条款和内容,制定具体的适应性整改措施进行纠正和改善,从而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满足公司安全生产的要求,最大限度地达到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最大限度地保护生命安全、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保障安全发展,实现本质安全的目的。二、评估范围适用于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评估依据我公司的安全现状与要求,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府文件。四、评估方式接受主管人员的全面指导,在公司领导的全面协调下,与车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进行交流、与现场操作人员进行访谈和讨论,并查阅有关基础资料,对各部门所执行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适用情况进行评估。五、评估部门企管科、生产办公室、设备科、供应科、质检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六、评估人员组长:王元禄副组长:刘恒普毕经玉成员:毕思永樊德胜杨勋商

4.怎样才能做好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

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若干规定》的自觉性。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发展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市直国有企业和有关部门在深入推进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努力抓好企业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特别是在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促稳定,强化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国有企业经济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的成效。要把学习《若干规定》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有关文件和法规制度结合起来,与企业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把握《若干规定》的基本精神,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要准确把握工作重点,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确保《若干规定》有效落实。国有企业要以完善企业相关制度为重点,增强贯彻落实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以加强监督检查为重点,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情况的督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以完善考核机制为重点,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健全完善对国有企业人员的考核机制,进一步推动《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何建平书记最后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廉洁从业各项要求贯穿和落实到企业管理经营全过程;要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要求,以抓廉洁从业的工作实效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于大江主任在主持中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在工作中带头体现“三个到位”:一是要在思想上体现认识到位,把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在深化认识的同时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是要在机制上体现措施到位,按照《若干规定》要求,从制度、流程上认真梳理,把廉洁从业要求落实到企业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防止和杜绝违法违纪的事情发生;三是要在行动上体现落实到位,带头把贯彻落实《若干规定》作为民主生活会、年终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并逐步把贯彻执行《若干规定》情况,逐级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

5.保险行业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自查报告怎么写呀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将员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特别是新劳动法实施以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成本及员工管理难度,但是公司迎难而上,为切实有效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在组织机构、基本保障,监察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切实维护员工利益,让每个员工都能把公司当作自己的家,使员工的发展和公司的发展融为一体。

总的来看,在贯彻《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做到了领导重视,机构落实,制度健全,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公司领导非常重视,为更好地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公司专门召开办公会议,按照《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文件精神,讨论、完善了公司的《考勤制度》、《年休假制度》,修改完善了劳动协议书内容,力求在制度上保证相关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是认真做好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公司首先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了用工政策的培训,并专门组织各科室、驻地办负责人召开会议,宣讲新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并要求各科室、驻地办将新劳动法核心内容在各驻地办召开全体监理人员会议予以普及。另外,公司积极利用“厂务公开”栏、“学习园地”等宣传阵地对《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进行宣传,使广大员工对有关劳动法规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三、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精神,落实相关政策,将维护职工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新劳动法中,更好地保护劳动合同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示着劳动用工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化时代的到来。

新劳动法的实施,对本公司的影响较大,因交通监理行业的特殊性,公司外聘人员流动性很大,使得社保的缴纳、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等工作的落实上非常繁琐,大大增加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用人难度和管理成本的支出。 但为了使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法律保障,公司积极按照《劳动法》及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对符合条件每一位员工包括外聘人员签订了无期限合同。

四、认真做好《劳动合同法》监督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工会组织和党支部,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劳动保障执行情况进行跟进和监督,认真核查人力资源部门的劳动聘用程序规范化工作,劳动合同建档立制工作,对人员劳动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违反《劳动法》有关条款的,坚决予以纠正。

对于职工提出的劳动争议,认真予以解答与维护,积极稳妥地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公司在贯彻实施新《劳动合同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但是,法律的全面落实仍然任重而道远,前进的道路上仍然困难重重。我们坚信,在省、市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公司的新劳动合同法贯彻工作将不断改进,做得更好。

6.如何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

具体如下(1)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组。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3)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②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7.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

中广网北京5月26日消息 目前,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中小企业停产倒闭现象增多,吸纳就业减少,而且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针对形势的变化,近期政府抓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稳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增加专项资金规模 《意见》专门提出,要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措施。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还应考虑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如扩大贷款规模、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尽快推出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等。

《意见》提出,要增加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在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给予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等。同时,采取更加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充分发挥非国有经济拉动经济和就业增长的积极作用。

简化手续清理壁垒 不断降低创业门槛 良好、平等的政策环境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土壤。《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简化创办企业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同时,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大力推行阳光收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相关手续,建立创业绿色通道。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此类政策将有效节约中小企业的办事成本,鼓励创业的积极性。 创业门槛也在不断降低。

《意见》要求,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而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等。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将使创办的中小企业和项目得到稳定发展,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扩大担保融资服务 统筹安排创业场地 创业服务体系是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的创立、发展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社会化服务的网络。对于中小企业,最急需的创业服务就是解决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据了解,全国目前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3729家,近5年累计为近6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贷款担保总额8000多亿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壮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扩大担保融资服务。

创业场地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载体。《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

创业基地建设要因地制宜,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基地。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通过创业基地建设,可以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稳定率。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编:陈江南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

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

8.企业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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