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劳动法规定什么职业要持证上岗)劳动纠纷

上海律师 2021-12-13 13:50

1.劳动法规定什么职业要持证上岗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

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物业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农业法》第五十五条、《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

一般按照国家的职业分类标准,凡是规定需要职业技能范畴的职业,一般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例如,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电工等级、翻译、物业管理师等。

扩展资料

法规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_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原发布者:艳过留毛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规范项目部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指挥部要求,结合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电梯司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司机、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瓦斯检测员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作业人员。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并持有合格证。各种有效证件要按规定,按期到有关部门审核。现场特殊工种人员应挂牌持证(复印件)上岗。4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台帐,保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备案。5每个月定期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持证上岗工作,按规定对其施工队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并停止其工作。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⑴年龄满18周岁;⑵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隧道、桥梁施工、路基施工的基本安全知识;⑷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⑸符合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7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

3.劳动法关于特种工种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没有具体规定:以下是具体的法律依据:

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4.消防法规定哪些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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