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职工的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劳动法上关于员工培训方面的具体规定)劳动纠纷

北京律师 2021-12-13 13:50

1.劳动法上关于员工培训方面的具体规定

劳动法关于员工培训方面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员工培训具体案例:

钟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中介服务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钟某从事咨询师工作。入职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双方签署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注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专业培训,花费培训费2万元,钟某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后方可离职。

工作满2年后,钟某以个人原因辞职,中介服务公司以钟某未满服务期为由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并从其最后2个月工资中扣除了违约金12000元。钟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介服务公司予以返还。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而是上岗前就公司的业务概况、开展业务的工作技巧、开展业务的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必要的岗前培训,且没有证据证明真实发生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故裁决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岗前培训非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不可滥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一些简单、必要的岗前培训而并非是专业技术培训,也未为此支出相关的培训费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滥用服务期协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企图是行不通的。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北京市十大劳动争议仲裁

2.求劳动法合同法中所有关于员工培训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如何着手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工作培训活动

今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就是围绕去年国务院的23号令即国发(201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你在做这方面培训,首先要做好入厂级的三级教育,保证教育到位的同时还要有相关记录,这块从最高领导到基层员工都要做到,所以工作量不会小。接下去就是基础安全生产法规知识,主要有两个读本可以参考,一是《安全生产条例》,还有一本就是跟你企业性质内容的而定的行业安全规范,例如你是电力行业,那么学习的就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或者是工程建设单位,那么就学习《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等等。

同时安全培训工作有可能员工参与感不强,你可以放映一些安全宣传影片,用事实来震撼人的同时,达到警示效果,以便更好的宣传法规知识。

以上都是我的一些经验之谈,如果还有要询问的,可以再咨询我,谢谢!

4.如何加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实施的二周年,回顾历史,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了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当前和今后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紧迫性。

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深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正在进行;城乡协调发展已经提上日程,农民进城就业规模越来越大。由此影响到经济成份、就业方式、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远比以前艰巨。

因此,《劳动法》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迫切要求尽快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和就业促进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再加上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

一、当前我国劳动者面临的一些问题:(一)劳动者劳动权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劳动权指的是劳动者享有公平就业、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并且享受法定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权利等等。

我们认为还应该有自愿签约和自由解约的权利,这涉及到劳动者的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在劳动者就业方面还存在就业歧视的问题,据对50个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分析,20%的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问题,主要涉及到形象、性别、学历、地域和年龄。

《劳动法》60天申诉时效的限制,还会导致《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最终归于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会主张其权利、还敢主张权利吗?在一些私营企业,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的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的问题更应该值得重视。在一些私营企业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不为职工上社会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劳动法》未成体系,没有诉讼性法律,有关规定都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而且很不系统,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非常笼统,而且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无论是实体法适用还是程序法的适用,与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关系到底是什么都没有理顺,是否适用这些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这样导致在具体的执行中往往是习惯,而不是具体的法律依据。(三)我国劳动法理论、或者说劳动法的本质缺乏社会认同。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劳动法的本质应该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劳动者与企业是不同的,劳动者的目的是生存,而企业的目的是营利。

同时,在规避风险方面,双方也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所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企业,而规避风险的能力又远远低于企业,这就要求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贯彻落实劳动法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些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法不依现象比较严重。目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

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二是部分非公有制、中小型用人单位职工权益受到侵害。

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三是部分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

一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使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困难;改组改制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的意见。二、劳动者劳动保护工作实施不到位的原因。

(一)部分企业劳动保护意识淡化。在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往往忽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出现有意识或潜意识地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

存在着劳动保护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二)劳动保护教育不够,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差。

一些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上不重视,图省事,走捷径,有章不循,违章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手工操作多,人身伤亡事故率相对比较高。

(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技术素质偏低。由于企业改革调整,人员变化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不能保持相对稳定,造成现有人员缺乏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知识,技术素质偏低。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提不出意见,不会监督;整改方案听命行政,监督不力,难以履行监督职责等等。(四)立法工作和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劳动法很多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实际操作中就会遇到问题。三、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和方法 (一)劳动保护的任务:劳动保护工作的任。

5.如何加强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近年来我国消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但其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局面仍未改变,特别是企业职工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知识匮乏,是构成火灾隐患与诱发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纵观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多数是由于职工违反安全规定与操作规程,人为用火、用电不慎所致,且发生火灾后,企业职工不会自救互救。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迫切而又重要的任务。

一、当前企业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经营者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存在严重侥幸心理,从思想上缺乏足够认识。甚至认为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责,与自己毫不相关,只要大火不烧到自家,根本不管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如何。还有一些企业经营者把做好消防工作简单地认为是购买灭火器,几个应急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就足够了,开展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见不着效益,可有可无,无关大局,导致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得不到加强。

(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和特种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未能落实,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流于形式,内容少,效果差。在我们引进的众多“三资企业”和鼓励发展的民营企业中,员工大部分来自于劳动力价格低廉的城镇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员文化水平低,大部分在初中文化程度以下,自我保护意识差。员工不进行必要的岗前消防培训就上岗,甚至许多电、焊、烘烤、熬炼、木、库管、油类洗件工等特种岗位工作人员仍无证上岗,既不会有效预防火灾,也不懂得如何及时处置火灾,自防自救能力低,一旦发生火灾,连自己的生命也难保。

(三)职工消防知识跟不上科技进步发展的步伐,消防专业知识缺乏。随着高技术、高密度、高集中等新型企业的出现,与之相配套的新消防设施、装备需要懂技术的专业人员去管理维护,而同时新的火灾隐患也以新的面目显现出来,这就要求企业消防保卫人员及全体员工有较高的科技文化水平,必须掌握更专业的消防知识去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单靠会使用灭火器等最基本的消防常识,显然达不到要求。

(四)消防安全教育与灭火技能训练脱节,重理论,轻实践。在消防安全教育训练中,“课堂”教育多,理论讲授多,而逃生、自救互救训练等实践活动少,致使一些企业职工虽然接受了理论教育,但在实际生产经营劳动中缺乏“实战”经验,一旦遇到火险,仍然束手无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做好企业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应抓重点,有的放矢,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要保证有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就要经常向职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调动他们做好防火灭火工作的积极性。处在生产第一线的职工,如果不懂不会防火灭火方法,不但不能做好预防工作,而且发生火灾后也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往往导致小火酿成大火,不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是对消防工作基本经验的高度概括,也肯定了消防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因此,企业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企业经营者要充分认识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将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列入企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消防法》和各项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教育和训练计划,坚持不懈地教育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具备了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才能自觉积极主动地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千方百计地防止火灾的发生,企业的消防安全才会有真正的保障。

(二)严格执行员工岗前培训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经常性地教育和培训要立足实际,注重实效。对新招员工要进行必要的消防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消防知识。对特种岗位、特种行业的操作人员,必须参加消防部门统一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于高新企业的消防保卫人员,要培养或引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及相应知识的专业人才,并将其选送到消防培训基地或消防专业学校进行培训,使其成为本岗位懂技术、善管理的消防专职人员。企业消防宣传教育要牢牢抓住消防安全责任人,而企业员工不仅数量多,且有较强的流动性,对他们进行全面的教育确有一定困难。首先要抓好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培训,然后通过他们来加强对第一线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宣传教育与灭火技能训练要相辅相成,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实施灭火预案的演练。

6.关于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太多了。无法一一赘述,下面介绍一些常用的主要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培训与考核

劳动部关于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与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工人考核条例

安全生产和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7.如何贯彻劳动法律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观念。

要提高认识,齐抓共管,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合力。要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结合依法治县、“五五”普法、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地、进媒体)活动,利用电视专题、报刊杂志、法规培训、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面向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津法规。要将落实《劳动合同法》列为企业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授予企业荣誉称号时,应将企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作为评价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法》执行不好的企业,不能授予荣誉称号。用正确舆论引导公众,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主动配合执法维权。要大力宣传、引导企业正确对待职工合法利益,表扬表现优秀的企业,曝光表现不好的企业,让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2、用人单位和职工要互信互利,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要以人为本,凝聚人心,加强人性化管理。要依法办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使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就自身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得以实现。职工个人要善于维护劳动关系。一是用表现获得权益。要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用自己的出色表现实现人生价值和获得合法权益。二是依法维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通过正当途径据理力争,必要时应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三是依法参加工会。通过工会组织诉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变个人维权为组织、集体维权,以降低维权成本,增加胜诉几率。

3、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

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分析在劳动纠纷方面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要大力加强监察执法工作,将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执法重点,广泛深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通过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以及简化仲裁办案程序、改革庭审方式等措施,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现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加强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的要求,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全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力争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监察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防止出现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的现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把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任务,坚持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与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工会宏观参与机制、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工会劳动争议预警和处理机制、帮扶机制,吸纳职工入会、扩大工会覆盖面,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落实职代会审议企业重大决策,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等渠道和方法,切实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及社会权利。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内容和任务。我们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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