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面法律法规(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劳动纠纷

武汉律师 2021-12-13 13:50

1.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我国的劳动基准法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具体规定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994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1999年)

2、工资方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2.一般打工所必备法律常识

打工最主要的就是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下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阐述。

1、试用期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正常工作时间问题

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工资问题

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加班问题

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如图8.1所示)。

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矿山安全法》专门设立一章,对矿山的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

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2003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国家监察范畴。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4.企业员工应该学哪些法律法规

宪法、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

企业员工应具备以下品格要求:

1. 对企业要忠诚。

忠诚是一种高贵的职业品质,是帮助一个人不断走向成功的精神力量。对企业忠诚,就是对自己的事业忠诚。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企业又给员工提供了自我发展的平台,只有忠诚于自己所在的企业的员工,才能在企业的发展中实现自身价值。

2. 要爱岗敬业。

所谓爱岗敬业,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尊重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工作时投入自己的全部身心,无论怎么付出都心甘情愿,并能够善始善终。爱岗敬业是一名企业员工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敬业的品质可以使一个人从平凡走向优秀,从优秀走向卓越。爱岗敬业这四个字决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要求企业员工要干一行爱一行,工作要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对工作精益求精,高标准、严要求,要有做好工作的耐心、恒心和决心。

3. 要自律自制,对工作认真负责。

自律不但是一种道德,也是一种准则,是员工素质的最高境界。自律作为一种职业道德,源自于一个人对自己的真正关爱,更出自于关爱企业发展的良心。如果一个员工没有自律能力,那他在工作上的敬业程度就会大打折扣。联系到我们的日常工作,就是要遵守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论领导在不在,都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5.20条法律条文

实践中,不少人误解为只要劳动者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就与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一,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

根据以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保险福利待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

那些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是,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

7;(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同意续延的。 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适用《劳动法》的协商变更原则。

第二。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规定,反之。

其实这种观点也不全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行政法规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本人要求,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法律: 第一: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终身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一般劳动者(不含原来转制过渡时期和特殊人员)来说;(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 (四)法律,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他固定职工。

2、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平等原则进行协商、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误区,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二)用人单位以暴力,早在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如本人提出要求,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这一限制、协商解除。

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作出一些特别规定,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的误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时、协商一致的原则、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

按照平等自愿;(3)复员,包括协商解除。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这是个大前提,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 工的利益。

2,应根据《劳动法》规定 的不同合同期限。” 以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协商一致的原则:“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不能采取胁迫、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1, (三)女职工在孕期,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一)在试用期内的。

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社区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是什么

1、关于社区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常识可以参看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主要介绍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的实务和技能,所讲内容有社区工作基本知识和社区主要工作实务。

3、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扩展资料:

社区工作者的知识结构至少应当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社区工作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实务模式。社区工作作为社会工作主要方法之一具有一套独特的工作原则、步骤和方法,社区工作者必须首先了解自己的工作的特殊和特点,掌握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巧。

第二,相关行为科学及社会科学的知识方法。在现代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过程中,吸收了各种现代科学成果。

如果说,从事个案和小组工作更需要掌握一些社会心理学、精神医学、文化人类学知识的话,社区工作则更需要政治学(如公共行政学)、社会学(如组织社会学)以及经济学、教育学知识。

第三,社区背景知识。较全面、深入了解一般社区结构、服务事业及公共或私人机构的功能特点,并熟悉社区生活习俗,从而容易适应工作环境,建立积极的社会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工作

7.就业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与就业相关的是《就业促进法》,劳动相关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年休假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属于社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就业应具备的条件:就业能力是指获得某项岗位的全部能力的总称。

一个人想要顺利地找到工作,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就业能力。就业能力包括一般就业能力和特殊就业能力。

[3] 一般能力:一个人的态度、世界观、价值观、习惯;与工作有关的一些能力,主要是指处理与周围的人和工作环境的关系的能力,如怎样进行工作,如何与人相处等;自我管理能力,如决策能力、对现实的理解能力、对现实资源的利用能力,以及有关自我方面的一些知识、对学校所学课程与工作中具体运用之间的关系的理解能力。

8.求干部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条款及规定

干部管理太概括了,具体是行政机关的干部?司法系统的干部?党的干部?军队的?社会组织的干部?其实这里面,只有行政机关的干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其它的只不过是一些内部的规范性文件。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干部管理从面上说,是全国性的?地方性的?还是单位性的?

1、行政机关: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司法系统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

《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关于公安机关协助党委管理和考察干部的暂行办法》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首次任职培训办法》

《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检察机关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3、军队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4、党的(这只是中共的,其它的就不用了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这个部份适用公务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5、国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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