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续签合同谨防5大误区劳动纠纷

兰州律师 2021-12-13 13:50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劳动合同。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时常有一些容易混淆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观念和做法。譬如,有的单位说“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合同”,还有单位称“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其实,不是这样的。以下5个案例,可以帮助劳动者擦亮眼睛,防止被用人单位带入误区。

 1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等于续签”?

  家住农村的王某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到某公司做操作工,成为一名农民工。去年年底,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结算工资后,他就回家过年了。年后,他又回到公司,所干的活依然,所给的工资照旧。一切都在按原来的合同履行。

 2续签劳动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3续签劳动合同可“事先约定”?

 4倒签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

 5续签是新合同的开始可规定“试用期”?

  张某是某企业操作工。中专毕业来厂后,他干活实在,刻苦好学,厂子上新生产线,他很快就能适应,是厂里不可多得的生产骨干。为此,厂方和他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厂方提出和他续签劳动合同,可劳资部门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既然是开始,就应当履行试用程序,规定试用期。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请求厂领导否决该意见。

  【说法】

  续签合同不但是一个旧合同的结束,一个新合同的开始,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张某已在企业工作三年,且是厂里的生产骨干,说明他早已经过了“试用”,不应再考核再试用了。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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