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保险合同何时生效金融保险

山东高法 2022-12-14 21:46

【案情】2020年11月17日中午11时,张某为其母亲刘某所有的脱保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并缴纳保险费用。同日下午19时,刘某驾驶投保车辆与案外人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某依法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投保的车辆损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张某于2020年11月17日11时缴纳商业险保险费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为2020年11月12日00:00至2021年11月11日24:00,案涉车辆于2020年11月17时19时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内。

【分歧】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车辆损失责任?合议庭在审理此案时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案涉车辆前一年已在该保险公司投保,在案涉车辆已脱保的情况下,保险期限应以投保人交纳保费的时间作为生效时间才合理,故案涉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主张的车辆损失赔偿为商业保险理赔范畴,商业保险应以双方的合约为准,故应以投保单以及商业保险单中载明了保险期限作为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案涉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并非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限应为投保单以及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限。

一方面,案涉车辆的商业险并非强制性保险,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的时间起算点,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区间的自愿约定,该条款虽然与保险责任有关,但并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而是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故不能将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视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也不应适用免责条款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另一方面,原告张某作为商业险合同的当事人,明知投保车辆已处于脱保状态,其在投保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更高注意义务,但其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要求案涉保险责任期间应自签订合同或缴纳保险费时起生效,保险合同中亦未加盖或者写明“即时生效”字样,故对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外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依约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江苏法治报 石 燕 古 林

编辑:傅德慧


延伸阅读
  • 买了商业保险还有社保,出了工伤用哪个赔

    案 例 分 析  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职工可同时得到两种赔偿  那么,商业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是否冲突,享受了意外保险赔偿是否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而工伤保险

  • 个人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现实生活中有较多人选择购买商业保险来保障个人健康或财产在遭受损害时能及时得到保险金,以备不时之需。然而对于这类保险金,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能否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债务?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读:何为商业

  • 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的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