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100多天身亡,加班猝死可以向公司索赔多少钱交通事故

周律师 2021-12-13 13:50

【事件经过】

章某在北京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去年五一,张某在公司期间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身亡。章某的妻子和儿子认为,章某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属“过劳死”,而公司称,章某是在公司但不是在工作,而是在浏览黄色网站。

章某殁年54岁,妻子和26岁的儿子起诉称,从15年1月1日至5月1日,公司给章某安排各种繁重的设计任务,为了任务,章某加班加点,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未有休息,直到5月1日,脑干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赵某及其儿子认为,章某属于“过劳死”,赵某说,章某生前身体特别好,没有任何疾病。故起诉意**公司,索要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法庭上,赵某提供了去年5月1日早上8点35分左右,身穿白色衬衫的章某来到空无一人的公司,并坐在电脑前。监控录像显示,去年5月1日下午2点20分左右,章某已经斜着身子歪坐在靠背椅上。直到当天下午4点46分,一名身穿工作服的快递出现拨打救援电话。

章某在被抢救7天后死亡,但法律规定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她无法为丈夫申请工伤鉴定,只能以被告公司侵犯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章某所在公司代理人认为,“去年五一全公司放假,不存在加班导致死亡的情况。从法律上,公司对章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已经为其垫付医药费并募捐。

被告代理人表示,去年五一,章某并不是在工作,而是浏览黄色网页并手淫。章某是做设计工作的,如果工作需要打开相关软件,但他当天并未打开软件。

庭上播放了5月1日当日的监控录像,经过近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此案未当庭宣判。

工伤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要件。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索赔,特别注意程序中的时限性规定,这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所必须的。

如果是过劳死,算不算工伤保险范畴?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过劳死”很多时候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形。因此,我们期待《工伤保险条例》能顺应形势、基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考量出发,作为相应的修改??比如,劳动者猝死的工伤认定,不应还界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等条件,只要有证据证明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使劳动者长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同时,没有其他明显原因的突然猝死,就应认定为工伤,就应有法律制度来进行必要的救济。

【法律解读】

一份工伤保险远不够人身意外险保意外

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对象主要是针对伤者的医药费等,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对象是工伤者包括医药费在内的相关权利保障和待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不能取代工伤意外保险而存在,即使权利人得到了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仍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可以向肇事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以及对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章某妻子赵某和26岁的儿子起诉称,从15年1月1日至5月1日,公司给章某安排各种繁重的设计任务,为了任务,章某加班加点,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未有休息。章某属于“过劳死”,赵某说,章某生前身体特别好,没有任何疾病。故起诉意**公司,索要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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