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2023)辽7401刑初46号交通事故

乐山离婚律师 2024-02-20 10:45

本案为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对其可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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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解析

案件类型案件号(2023)辽7401刑初46号公布时间2023-06-13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23-05-04涉及纠纷名称危险驾驶案由危险驾驶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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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辽河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7401刑初46号
指控事实
2022年9月23日20时47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酒后驾驶辽L××**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盘锦市兴隆台区新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8公里4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省××××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5毫克/100毫升。另查,2022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以及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辽宁省××××行政罚款1000元(未缴纳)。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
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对其可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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