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交通事故

律师网 2021-12-13 13:50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3)、(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有前四项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照《广东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从事交通/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2.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3.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或者严重超载驾驶的;

4.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行为人具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1-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在3-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在7-10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l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五、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六、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致其亲属死亡的,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40%以下。

交通肇事犯罪,虽不构成自首,但肇事后积极施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七、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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