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需担责交通事故

东方律师网 2022-02-16 16:31

[案情]原告的父亲因病于2008年1月21日下午2时50分入被告医院,经相关辅助检查,入院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末梢神经炎。经抗炎、对症支持治疗,效果不佳,且胸闷,呼吸困难加重。23日下午5时30分转入ICU病房治疗,当晚10时50分,患者心跳、呼吸停止,经胸外按压、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分别静脉注射心跳、呼吸兴奋剂等抢救,当日11时10分心跳恢复,但仍不能自主呼吸,且病情逐渐加重,出现深昏迷,双侧瞳孔不等大,各种生理发射消失,经降颅压、抗感染对症支持治疗无效,25日上午8时25分心跳停止,经心肺复苏抢救无效,患者于25日上午9时死亡。当日,被告方在死亡记录上载明:主要死因为格林-巴利综合症;直接死因为呼吸循环衰竭;间接死因为脑水肿、脑疝形成。庭审中,法庭向被告释明,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被告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该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被告方对患者的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依据充分,格林巴利综合症的诊断缺乏足够依据;在诊疗过程中,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因病情原因,被告方未适时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医疗文书存在缺陷,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患者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医疗事故。[分歧]医院的诊疗经医学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还需担责?对此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其无需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被告的诊疗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法行函(1998)63号《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从此规定可知:鉴定结论只是卫生行政机关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而非诉讼中的证据。若要成为证据使用,还需符合法律上对证据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医院的医疗行为虽不属医疗事故,但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针对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已经超出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特别规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在本案中患者的死亡与医疗机构的诊断过错行为存在关联,医院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侵权损害赔偿。三、依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虽然医学会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正因此种过错致使诊断患者为格林巴利综合症缺乏足够依据,给治疗带来了一定的盲目性,给患者的人身造成一定侵害,被告应承担侵害责任。四、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没有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在诊疗过程中未适时完善相关辅助检查,诊断患者为格林巴利综合症缺乏足够依据,给治疗带来了一定的盲目性。被告对患者的病历资料未按规定进行修改,且处方上用药与医疗费用清单上用药情况相差较大,医疗文书存在缺陷。医院的这些过错行为,给患者的治疗造成一定的侵害,医院应承担侵害责任。

延伸阅读
  • 2020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呢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呢?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如何计算其赔偿金额呢?医疗事故赔偿大致有五个步骤,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呢,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

  • 医疗事故和解协议怎么写

    发生医疗事故,如果能够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就医疗事故的后续处理赔偿事宜达成和解是最理想的处理方式。那么,医疗事故和解协议怎么写呢?详情请见下文提供的范本。,医疗事故和解协议,甲方:__________

  • 医疗事故中后续治疗费如何支付

    一、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用怎么支付,1.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2.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