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管制不遵守,也会受处罚交通事故

长沙律师 2022-01-25 06:46

2018年3月12日,因不遵守中国政府或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海阳X”轮船舶所有人XX航运有限公司和船长周某国分别被福州海事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和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福州海事局于2018年3月7日发布航行警告,因金牌门附近水域有船舶搁浅,从2018年3月7日15时起对闽江口水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禁止所有无关船舶进出该管制水域。

“海阳X”轮于3月4日9时40分从镇江装载950吨水泥开往福州,在明知该临时交通管制的情况下,于8日0时擅自从闽江口进港,1时到达金牌门水域,1时50分到达琯头锚地抛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及福州海事局公布的特别规定。

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对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的,海事管理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 

案例延伸

机动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除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在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

对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擅自进入交通管制区的,除了会受到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外,还有可能导致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发生,既损人也不利己。只有所有船舶严格遵守海上交通规则,加强航行值班,才能有效避免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供稿:福州海事局  林庆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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