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因交通事故身亡 继子女可否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交通事故

郑州律师 2021-12-20 21:13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周某某(系周某的父亲)、王某(系周某的妻子)、王某某(系周某的继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人及肇事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向支付三原告支付赔偿款89万余元。立案审理后,肇事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对王某某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王某某系周某的继子女,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不能作为案涉交通事故的权利人主张权利。

另,王某某系王某与其前夫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出生于2005年,王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王某某随王某生活,后王某与周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王某与周某共同抚养王某某。

争议焦点

王某某作为受害人周某的继子女,能否作为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权利人主张权利?

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我国婚姻法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如接受了继父母的抚养教育,那么继子女及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其身份地位相当于亲生的子女;反之,则无法享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王某某在王某与张某离婚后随王某生活,王某与周某再婚后即随周某共同生活,王某与周某形成了抚养关系,即王某与周某基于抚养关系形成了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该直系血亲关系等同于亲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形成的血亲关系,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某能够成为周某的继承人,那么其也应当认定为是《侵权法》规定的周某的近亲属,因而其能够作为案涉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其也当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来源:盱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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