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年检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交通事故

成都律师 2021-12-17 17:16

车辆年检过期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

笔者今年代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客户差赵总一笔货款,客户和赵总商量,客户用一台二手小汽车抵债。赵总拿到车后,办了过户手续,然后投了保险,办完这些手续就是2016年11月了,12月马上到汽年年检期了,可是赵总太忙了,12月份忘记年检了,2017年元月赵总开车不小心在长阳撞上了公路护栏,赵总报了110,又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交警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赵总“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自负全责。赵总掏腰包赔了公路局几千块路产损失,自已的车子也修了好几万。当赵总拿着单据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给了一张《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依照保险条款约定,赵总的汽车未在规定的年检期内办理年检,所以拒赔了。

赵总找笔者咨询,笔者看他的小汽车出厂才4年,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的规定,笔者建议赵总带行车证、交强险保险单到交警队申请领取年检标志(可不上检测线),赵总连忙拿着行车证,就近找了个交警队,几分钟就办完了年检(超期年检行政处罚不详)。

然后笔者就代理赵总起诉保险公司了。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虽然保险车辆符合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但就本案而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原告赵XX驾驶机动车“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发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与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无关,且事故发生后该汽车行车证办理了年检。故被告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安全检验应免除赔偿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引用了保险中的“近因原则”。事故车辆年检虽超期,但是事故与车辆未年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在事故发生后车辆行车证检测认定合格,那么保险公司的责任并未因车辆未年检而加重,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是英美法系上的法学概念,在我国学界称之为“因果关系原则”,“近因原则”已基本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保险法在确定保险责任方面的普遍规定的制度,我国《保险法》还没有明确规定到法律条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起草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目前我国保险立法在“近因原则”的规定方面是空白的,本律师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规范:

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定。今后在保险法的修改中,可将“近因原则”引入我国保险法中。

二、通过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定。上述《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近因原则”部份尚未正式出台。因此,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近因原则”引入我国保险诉讼审判规则,从而发挥其裁判指引的制度功能。

三、保监会引导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我国的保险条款多为格式合同,且许多保险条款是在保监会指导下形成的,可在保险条款中对“近因原则”进行约定加以推广,有助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减少保险诉讼纠纷,也有助于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援引保险条款作为裁判的依据。

作者:商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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