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交通事故

温州律师 2021-12-13 13:50

本人是**赣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患儿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即父亲)孙某的委托,出席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支持和协助其文明而理性的主张自身权益。孙某某医疗纠纷案,患方已向吉安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并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首次医疗鉴定有失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患方对首次鉴定的过程和结论均不服,故申请再次鉴定。现本代理人代表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希望能引起于会专家的重视。

一、医疗经过简述

经查阅院方病历和询问患方在场亲属,孙某某医疗经过简述如下:2006年10月1日下午4时许,申请人的儿子孙某某,男,1/6岁,因连续几天呛乳、咳嗽,入吉安市某医院儿科住院治疗。当时体检体温37℃,脉搏120次/分,呼吸30次/分,呼吸稍急促,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少许干性罗音。10月1日的血常规化验,白细胞16.3×109/L,淋巴77.2?,中性20.3?。10月2日的胸部X线片也正常。入院诊断支气管肺炎,鉴别诊断百日咳。院方先予以头孢噻肟钠及阿奇霉素静脉点滴,由于患儿颈胸部皮肤出现针尖大出血点,经儿科会诊,10月2日停用头孢,改口服酮替芬、加用利福平、地塞米松、病毒唑等药,下午6点左右患儿体温突然升高,8点左右达40余度,并出现抽搐,院方加用地塞米松、补钾、钠、氯,加用安定,患儿体温仍持续不降。10月3日院方加用氨苄青霉素、甘露醇、速尿、地塞米松等药,但患儿病情仍在加剧,至下午2点左右病情恶化,终不治而亡。

二、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看法

本案医疗结果对患方造成了沉重的打击,患方对院方的医疗行为本能地产生了诸多疑虑,同时,也鉴于医学的专业性特点,在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患方就医方的过失向吉安市医学会提出六个方面的问题,但是首次鉴定报告中没有全面认真的给予解答,分析意见中用的都是概括性的语言,不足以让患方心服口服,因此在再次鉴定过程中患方还要重申这六个方面的问题,并指出首次鉴定过程的不足,希望省里的专家能给予公正对待。

1、院方及其医务人员资质问题。患方在首次鉴定时向吉安医学会指出:“医疗护理工作是人命关天的职业,国家《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准入要求都非常的严格,因为患方无法知道院方及其医务人员的资质,但由于院方在对患儿医疗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不规范,使得患方对他们的资质产生强烈的质疑。希望医学会鉴定办公室及专家组认真核实全部参与患儿孙某某医疗过程医护人员的资质,包括吉安某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周某、王某、郭某、芦某、胡某、罗某、龙某、曾某、彭某、康某、刘某、万某、杨某、钟某、曹某、郭某、徐某、孙某、胡某等人的“三证”(医师护士资格证、医师护士执业证、医师护士职称证),并向申请人的代理人提供与上述证件相符的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则可以认定其为无证行医。”然而,整个鉴定过程中,吉安医学会只核对了其中三名医务人员的证件(三名中还有一名是患方未要求查看,且病历中未记载其参与医疗活动的人),对其它参于诊断医疗护理的人员始终没有拿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执业证件来说明是合法行医。并且在鉴定结论中不顾患方就此提出的异议,依然在鉴定结论的第一点中概括性认定医方没有违法行医,试问在没有全面掌握上述证件的情况下,谁能保证医方的所有医务人员都是合法行医呢?然而,吉安市医学会如此武断的下结论,无疑就是在为医方作保证,试问,其鉴定结论能能让人信服吗?我们希望省医学会能够全面核查上述人员的资质,还事实一个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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