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回购的财务效应与会计处理交通事故

石家庄律师 2021-12-13 13:50

一、股份回购:股权结构调整的新思路

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有效途径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额发行在外股票的行为。

在西方,股份回购产生于公司规避政府对现金红利发放的限制,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十分常见的公司理财行为,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资本结构、为员工激励做铺垫的一种重要方法。股份回购在资本运作市场相当活跃的美国、中国香港等地发生的非常频繁。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美国每年发生股份回购的公司数量一直徘徊在20家以下,而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每年宣布股份回购的公司数量和回购金额都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

在1998年,据**西州Newak证券数据公司统计,美国公司在这一年中公布的回购金额更是高达2200亿[1]美元之巨。在香港地区,**实业、**基地产也曾经纷纷实施过大量的股份回购举措。

而在我国,股份回购尚属新生事物,从1999年云*化实施我国第一起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回购行动开始,仅有零零星星的一些公司,如**股份、冰箱压缩、长春高新等进行了国有股回购行为。《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如何规范和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已成为目前国家和许多上市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股份回购作为一种可以考虑的方法和途径成为我国近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结构调整的新思路。

可喜的是,我国在资本市场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对股份回购问题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199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5条原则性规定了股份回购的三种方式:一是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发出回购要约;二是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而在2018年10月26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中,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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