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错致新生儿死亡交通事故

北京律师 2021-12-13 13:50

2008年4月16日,29岁的兖州孕妇苏*丽住进了本市某医院。医生对苏*丽作了产前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当天22时许,苏*丽分娩征兆明显,家属立即寻找医生,但当时没有医生值班,直到17日1时,医生才将苏*丽推入手术室手术,中间耽误了整整3个小时。2时40分苏*丽产下一男婴。该男婴经抢救无效,于3时26分死亡,仅仅存活46分钟。

苏*丽认为,医院没有及时给自己做手术,耽误了宝贵的时间,导致婴儿的死亡。为此,苏*丽一家向兖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兖州市某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4万元。被告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权威鉴定报告分析意见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新生儿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经调解,被告医院对原告请求的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和邮寄费同意进行赔偿,但对原告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则不同意支付。医院方答辩说,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患者死亡的不存在死亡赔偿金。胎儿出生后又立即死亡,医院应不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呢?这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法官认为,本案中婴儿出生后不是死胎,存活了46分钟,作为生命体,该婴儿已经具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法院开庭审理后,最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

兖州市法院副院长张*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婴儿也具有民事权利。本案中,原告苏*丽因待产住进医院,与被告医院形成了法律上的医患关系。所谓死亡赔偿金,是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而是对死者亲属的补偿。因此,婴儿的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本案提醒人们,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如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应当尽快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延伸阅读
  • 成都百余家医院就医报销不排队

    四川日报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陈昊成都观察杨柳)4月8日,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四川省中医医院)上线微信端医保移动支付,患者在门诊就医进行线上缴费时,只需选择“医保支付”就能完成门诊费用的医保结算,

  • 去医院检查医生要了我

    建议及时报警。病人被医生强奸,建议及时报警,使犯罪分子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强奸行为将构成犯罪,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强奸罪一般处以最低三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

  • 央视曝光一医院全链条式腐败细节

    2023年以来,全国医药领域掀起的反腐行动受到广泛关注。在通报的一系列典型案例中,有的涉案金额巨大、案情惊人,有的是链条式、塌方式腐败,幕后细节令人震惊。2020年末,四川广安邻水县第二人民医院原财务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