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患投诉处理流程交通事故

深圳律师 2021-12-13 13:50

1、当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纠纷投诉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要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首先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收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当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若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如果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情况下,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

1、医患双方应当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的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综上所述,当在上海发生医患纠纷并且进行了投诉的时候,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控制事态,防止事态激发。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节,如果调节失败可以进行医疗鉴定依法进行相关处理。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律聊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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