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司法鉴定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样的交通事故

沈阳律师 2021-12-13 13:50

一、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要相对独立,社会鉴定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应当与侦查业务部门分离;鉴定人的活动,包括鉴定方案的制订、鉴定的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必须独立进行,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负责人不得暗示或干预。

2、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机构执业,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日常管理,

对鉴定人的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预鉴定结论,不能要求或暗示鉴定人出具某种结论。鉴定活动不受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诉讼当事人干扰鉴定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结论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当前局部地区规定对鉴定结论实行“复核鉴定”与“二鉴终局制”等均与独立性原则相抵触)。

4、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的活动应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书上分别注明不同意见的人数及其理由。鉴定过程中,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鉴定人的活动。鉴定结论实行鉴定人负责制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办法强行统一。

5、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与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共同目的在于确保鉴定活动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我国许多司法鉴定法规、规章中,都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诉讼当事人、鉴定委托机关监督的规定。

司法鉴定监督贯穿于鉴定活动的全过程,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对鉴

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对鉴定标准、鉴定文书规范性的监督,对鉴定人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等。

二、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三、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如果鉴定结论具有片面性,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鉴定活动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不受案情、人情、私利、内外干扰等因素的影响偏离科学鉴定的轨道,这是做到客观鉴定的前提,也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思想保证。

2、司法鉴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这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法律保证。违法鉴定,很难达到客观要求。

3、司法鉴定必须坚持科学方法和科学标准。鉴定材料的提取、收集、保存、复制等要符合科学要求;鉴定材料的数量、质量要符合规定的鉴定条件;鉴定的步骤要符合科学原则;鉴定的手段、方法要具备科学性、有效性、先进性;鉴定结论要符合科学标准;鉴定原理必须获得科学与法律的确认。鉴定结论不符合科学标准,就是没有科学性,就是最大的不客观、不真实。鉴定结论没有科学性,就是没有客观性。

4、鉴定结论科学依据不充分,表明其客观性不强。对于不符合科学标准的鉴定结论,尽管与案件事实本身没有差错,鉴定行为也是不客观的表现。

医疗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

确定医疗损害的后果有无不良后果,这是司法鉴定对人身损害后果的研究和鉴定的优势,但我们同样应该意识到,正常的医疗行为对人身也可能会造成损害,这就需要研究和鉴别医疗过失损害,抑或正常的医疗损害。

1、有不良后果

根据医疗纠纷医疗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医疗损害不良的后果可分为:

(1)死亡;(2)残疾或功能障碍;(3)丧失生存机会;(4)丧失康复机会;(5)错误受孕、生产和出生;(6)其他如病情加重或病程延长等。

2、无不良后果。

医疗过失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

推断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我们知道,医疗过失损害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法医学鉴定中最复杂的鉴定内容。主要它总是以多因一果形式出现,如患者疾病对自身健康的损害,正常医疗行为的损害,医疗过失行为的损害,三者经常同时存在,相互作用,从临床表现方面很难一一区分。因果关系的类型可分为:

1、有因果关系(1)直接因果关系;(2)临界型因果关系;(3)间接因果关系。

2、无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

鉴定人为了更好地完成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任务,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思想素养,必须保证知识更新与时俱进,把握好鉴定涉及的法律原则,如遵循先例原则、紧急避险原则、过失归类原则、公平原则、息诉原则等,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医学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才能真正保护在医疗纠纷中受损害者的利益。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认真倾听当事医患双方对事实的陈述,认真进行对病历材料的确认;

(二)全面掌握有关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

(三)系统全面的检查,包括尸体检查和活体检查;

(四)准确得出因果关系与参与度的结论,对医疗过失的认定应掌握“量体裁衣”的原则,聘请医学临床专家作为辅助鉴定人,是提高鉴定质量和保护鉴定人的重要举措。法医邀请相关临床专家共同参与鉴定,还可解决部分学者认为法医不具备足够专业经验和知识、不适合鉴定医疗纠纷的问题;

(五)鉴别正常医疗行为的损害与医疗过失行为的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患者损害,不包括实施正常的医疗行为无法避免的患者肌体损伤或者功能障碍。因此,审查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分析医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极其重要的;

(六)多家医院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损害后果,要区分各种因素与损害后果的关系,辩明原因力的大小,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七)分析说明做到事实清楚,有理有据,所举事实一定来自病历材料和检验所见,理论依据要注明权威性文献出处;

(八)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负责,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

虽然医患纠纷时常会发生但是我们在生活中应该尽量的避免这个问题,医生就应该安分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患者就应该怀着感恩的心理接受治疗,避免矛盾。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律聊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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