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出事故的网约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交通事故

律师网 2021-12-13 13:50

网约车出事故的网约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

2016年8月23日,王某驾驶小客车在太原市漪汾街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千峰南路右转至漪汾街李某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王某车上搭载的江某头部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另外,受伤的江某是通过“xx打车”平台乘坐王某车辆。江某受伤后,多次找王某协调赔偿,但是由于王某经济条件有限,无法全部赔偿江某损害。为此,江某向XX律师事务所咨询:“xx打车”平台运营方是否应当和王某一起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赔付?

案件分析:

通常情况下,乘客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发生伤害的,依据民事法律法规,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是很容易认定的。但“网约车”并不像出租车有明确运营资质的公司管理,当“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网约车”司机的赔付能力不强的情况下,“网约车”服务平台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就成为受害者能被救济的重要因素。目前,从“网约车”服务过程中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法院一般审理思路是,权衡受害人、注册司机和平台公司各方利益,侧重受害人救济和兼顾新业态发展。认为:此种思路是站在公平正义角度,且无法可依的情形下权宜之计,不具备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且很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影响司法的权威。

第一,“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客运司机与乘客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网络信息匹配服务,促使客运司机和乘客迅速达成客运合意的服务,不是简单的居间服务行为。在此过程中,“网约车”平台不仅提供了信息匹配的服务,而且还参与载客运营中的利益分配。另外,“网约车”客运司机的注册行为表明,“网约车”对客运司机存在管理行为。因此,从有偿服务和管理的角度来说,“网约车”平台服务公司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第二,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网约车”平台服务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网约车”司机的赔付能力比公司的赔付能力差,若不让“网约车”服务平台公司承担责任可能会出现不能满足受害者的赔付请求,甚至也可能会出现因司机赔付导致贫困的现象。

第三,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该《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虽然是部门规章,但为“网约车”的民事纠纷提供解决依据。另外,结合《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因此,本案中“xx打车”应对客运过程中江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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