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教招师德法律法规(福建教师招聘法律法规备考: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

西安律师 2021-12-13 13:50

1.福建教师招聘法律法规备考: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

随着教师招聘考试的临近,法学一直是大家头疼的一门,它的内容较多,比较抽象,考试的比重也逐年增加,需要同学们准备的内容也很多。

大家在复习法学时经常把一些理论与我们生活中的实际现象相混淆。尤其是总认为发生在学校的事情学校都有负责,然而并不然,本文在此就对关于学校责任承担的问题做出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一、考情分析这一部分考试过程中经常出一些例子新的单选题以及案例分析题。

单选题还算好判断,但案例分析题为不定项选择,因此灵活性较高,大家需要准确把握相关内容才能提高准确率。二、具体内容1.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校的免责事由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3.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巩固提升1.高老师带学生出去春游,中午在一家饭店吃午餐,餐厅饮食不卫生,下午全班同学和老师都拉肚子,应由( )赔偿损失。

A.学生监护人 B.学校 C.高老师 D.餐厅老板1.【答案】D。解析: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餐厅题干的饮食不卫生,应由餐厅老板承担赔偿。D选项正确。

2.校车司机接学生上学路上,李同学要去上厕所,过了一会儿,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直接开走了,李同学在追赶校车时摔伤额头,应由( )赔偿损失。A.李同学监护人 B.学校 C.校车司机 D.李同学2.【答案】B。

解析: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校车司机接学生上学途中,属于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学校进行赔偿,D选项正确。

以上便是有关学校的责任承担的总结,在教师招聘考试过程中非常重要,在备考过程中,各位考生可以结合以上的逻辑梳理来对其知识点进行熟练地把握。

2.2021宁德教师招聘法律法规备考妙解教育法律渊源及效力内容有什么

近年来,教师招聘考试的内容范围逐渐增加,尤其是在教师招聘的统考区,教育法律知识都是考点。对于广大考生来讲,教育法律术语专业性强,容易混淆,且难以理解。在这里,中公教育专家特挑选常考的法律知识点,教育法律渊源及效力这一部分内容,为大家做些解析。

首先,要知道,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广义的立法主体概念,所以,不同国家机关的立法名称及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依次分析下,不同国家机关的立法名称及法律效力。

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的母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期间经过几次修订,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

其次是法律。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教育领域的母法是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除此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领域的法律还有六部,最早的教育法律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一些教育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它们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第三是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立法名称包括条例、细则和规定。比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就是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第四是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这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体说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本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法律效力低于前三者。

第五层次是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这里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比如教育部、环保部制定的规章。而地方规章是指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就是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在这里,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由于都属于行政部门,所以,当二者不一致时,提交国务院裁决。

所以,在遇到题目,问及以下法律属于哪个部门制定或者哪个法律效力更大时,要注意两点,第一,中央机关还是地方机关,还是立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中央机关制定的效力高于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高于行政机关。

3.20石狮教师招聘考试大纲法律法规有何变动

福建教师招聘考试笔试大纲变动说明一、法律法规:新增或调整: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来务教育法》(2018年修源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1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13.《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bai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删除:7.《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du(2008年修订)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zhi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dao伍建设改革的意见》1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15.《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16.《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

4.福建教师招聘考试要求有哪些

具体如下;

(一)应聘人员条件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小学:语文、数学学科招聘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他学科招聘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非师范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生需持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中任教学科与报考学科应一致

中学(含职专,下同):报考中学教师岗位的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幼儿园:招聘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限定学前教育专业,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相关资格条件或资历的计算(请参考2014年的时间),截止时间为2014年3月23日。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专业毕业生毕业证及相关证书可放宽至2014年8月16日前提供,其他报考者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必须在资格现场审核时提交,否则视为资格不符。非应届生报考者应在2014年3月17日取得相关证书。

2014届毕业生若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1)应提供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和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2014年3月17日前取得)。

以下几类情况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现役军人;(3)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5)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2014年3月17日前);(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同时了解更多你也可以直接点击参考2015年福建教师招聘考试岗位表。

2016年福建教师招聘考试招考信息

2016年福建教师招聘考试考试题库

2016年福建龙岩教师招聘笔试

5.21南平教招幼儿教综科目,新大纲规定,教育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根据2021年福建南平教师招聘考试幼儿教育综合知识考试大纲

教育法律、法规模考内容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4)《幼儿园管理条例》

(5)《教师资格条例》

(6)《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修订)

(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订)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9)《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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