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聊天记录是否可做为出轨证据婚姻家庭

西安律师 2021-12-30 12:28

2004年,万先生与梅女士登记结婚,二人在京城某建材超市做洁具销售工作,今年3月以来,梅女士发现丈夫在家上网时突然变得鬼鬼祟祟,于是,梅女士找到专业人员破解了丈夫的QQ密码,打开了丈夫与其中某位女网友的聊天记录,竟然看到极其暧昧的聊天内容,从该内容上可以看出丈夫与该女网友是2个月前认识的,其间曾多次幽会偷情。梅女士十分愤怒,随即将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作为证据并以丈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要求与万先生离婚且独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本离婚律师作为万先生的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证据提出两条抗辩理由,1、QQ聊天公民之间的私聊,该聊天内容显然属于公民隐私。虽然梅女士与万先生是夫妻关系,但万先生的个人隐私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假使该聊天内容是万先生所为,但梅女士采用私自破解他人QQ密码的方法,下载取得他人的聊天记录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该证据因取得方式违法而无效;2、QQ注册采用的是非实名方式,因此其使用者在网上的身份信息大多是虚假的,我方从未承认该QQ号为万先生所有,万先生也从未在网络上说过那些暧昧的话语,而梅女士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该QQ号是万先生的,因此,本案中梅女士提交的聊天记录根本无法证明万先生有出轨行为。基于上述两个原因,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驳回梅女士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以聊天记录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证明梅女士的诉讼主张为由,驳回了梅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在本律师的调解下,双方协议离婚。

评析:本案中,抛开万先生是有否出轨行为这一问题,单从梅女士在诉讼前的取证准备工作上讲,因为其不懂法律,不知道如何合法有效地取得丈夫的出轨证据,而只是简单草率地找他人破解网络密码,然后复制打印聊天内容后就把其当作证据提交给法庭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梅女士在起诉前如果采取更为合理有效的取证方式,我想该诉讼离婚的最终很有可能是一种有利于梅女士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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