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婚姻家庭

成都律师 2021-12-13 13:50

1.关于“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家庭财产关系是指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一般情况下,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享有的份额并不相同。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享受权利一般来源于共同投资、继承等。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既包括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置权,也包括夫妻一方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权的尊重。 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产生了经济效益,则这些经济效益应归取得知识产权的人所有,而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例如稿酬、专利收益等,都不能在离婚后继续“共享”。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夫妻债务的承担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但有三种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是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遗产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产的范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

继承遗产的依据,首先是遗嘱。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的,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无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

继承遗产的人包括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遗产的人;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当中被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之分,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与死者有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如果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 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 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抚助的义务,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互之间也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被收养人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有的人被送养后,由于与生父母存在着血缘和亲情关系,还常常会去照顾生父母的生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作出特殊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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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个家庭的亲属。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我国民法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也不明确、完整。如婚姻法没有对家庭成员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规定。

该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列举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类家庭关系,但除了这四类家庭关系外,是否还有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家庭关系,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家庭成员是和你在同一个户口本里的人。

“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3.有关家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夫妻共有财产及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共有财产可分为固有的共同财产和转化的共有财产两大类:固有的共有财产固有的共有财产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主要包括6类: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②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③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④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⑤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应该注意的是:a.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依据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婚姻的终止而消灭。

因此,只要双方已登记结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礼金、礼物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b.凡属婚姻存续期间的上述所得,不论它们表现为什么形式,也不论双方各自的贡献多寡,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务或其他原因完全没有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

c.谓“所得”是指财产权利取得,而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果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种财产权利(如继承已经开始),即使该项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遗产于婚后分割),也不能列入共同财产范围;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该项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

d.婚后双方在一方原有财产上的“添附”,应正确认定所有权的归属。如双方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原拆原建或扩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扩建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知识产权具有与身份不可分离的特征,因此,属于夫妻共有的并不是权利本身,而是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转化的共有财产转化的共有财产指原属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有二:一是达到一定的结婚年限;二是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

对后者的中断时效问题未加说明。复员、转业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条件也有两点: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二是结婚10年以上。

在确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同时,还须确定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下列财产为个人所有:①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中应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或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为结婚而购置的财产。②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和生产补助费。

③婚后长期由一方使用的衣物及其职业所需的书籍、工具。另外,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应归本人所有。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来说是无条件的,不得任意推卸责任,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则是有条件的。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除对子女继续进行帮助、教育外,在物质上、经济上不再有抚养义务。

但是,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身有残疾或继续上学的子女等,父母仍需尽抚养义务,不得推诿。《婚姻法》第十五条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受到侵犯不能实现时,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之权;已独立生活的子女则不再享有此项权利。关于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经人民法院以诉讼程序处理。

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依法判决。在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要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殊责任,管教和保护权不得任意抛弃。不行使权利,实际上也就是不履行义务,在管教和保护问题上,权利和义务是很难区分的。

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理解和正确的处理能力,法律责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管教责任,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

4.家庭成员法律定义

家庭成员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

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个家庭的亲属。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我国民法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也不明确、完整。如婚姻法没有对家庭成员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规定。

该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列举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类家庭关系,但除了这四类家庭关系外,是否还有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家庭关系,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一般来说,家庭成员是和你在同一个户口本里的人。

“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5.相关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相关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6.家庭规定与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也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也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为什么男人可以上桌吃饭而妇女不能?

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说,不让女人上桌吃饭虽然是小小鸡毛串皮的事,但他恰恰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所以这种家规也是违法的,作为妇女来说,完全应当勇敢抵制这种虐待、歧视妇女的行为,有任何人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受到侵犯的妇女可以向妇女联合会或相关妇女组织投诉,请求他们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家庭暴力触犯哪条法律法规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规定:

1、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2、《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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