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这3个问题最容易忽略!婚姻家庭

成都律师 2021-12-13 13:50
协议离婚中最重要的就是 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后就对双方发生效力,必须遵守,如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胜诉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深思熟虑,不可为了快速离婚而疏忽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约定。

在签离婚协议时,有很多问题容易被忽略,所以我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谨慎而行,以下三个问题必须要明确!

一、夫妻之间补偿、赔偿及债务的处理 协议离婚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就是财产问题,对此我们一定不能含糊。若存在下列情形,应该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理,并在协议中写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婚内婚前借款、离婚补偿以及债务等问题。

法条速递 1.婚内借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或婚前借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过错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对孩子的扶养问题 很多夫妻离婚最担忧的问题就是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但在要离婚的情形下,我们只能尽可能的保障好孩子的权益,这里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为多少;以及另一方的探望权等问题,尽可能越详细越好。

法条速递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三、婚内协议和离婚协议最好进行公证 公证不仅能加强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会直接决定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除公证过的或者具有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法条速递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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