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不予离婚婚姻家庭

吴律师 2021-12-13 13:50
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性格古怪、敏感,脾气暴躁易怒,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 毫无顾忌的指责谩骂、侮辱原告。

因怕加重被告暴怒的情绪而被打,原告打不敢还手、骂不敢还口,长期压抑无人倾诉,经常不得不到南山医院心理科治疗,双方感情也逐渐淡漠。被告对原告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屡教不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及维护婚姻的完整,原告曾长期忍气吐声,但双方感情完全破裂。

此外,被告及经常在女儿在场的情况下,毫无顾忌的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现女儿对被告近乎偏执的行为,产生了心理阴影。原告认为婚生女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其成长教育。

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30万元,按被告20万、原告10万元分割;3.婚生女白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应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4.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费5为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1.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共同生活有争吵,但不存在家庭暴力;3.夫妻矛盾主要原因不全在被告,原告及其父母也有责任的。被告一直深爱原告,也是家庭矛盾激化的受害者,希望法院化解双方矛盾。

时也有争吵和矛盾,但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且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其子女也只有3岁,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是正确的。法院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希望双方能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履行家庭责任,为自己、为子女营造一个幸福的家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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