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结婚婚姻是否有效婚姻家庭

西安律师 2021-12-13 13:50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因双方是嫡亲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不属事实婚姻,应为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故李某要求与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情]

原告李某和被告董某系表兄妹,双方于1988年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进行结婚登记。1989年2月生一男孩,现已工作。现双方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董某离婚。

[评析]

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观点一:原被告在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原被告是表兄妹,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情形,故应宣告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观点二: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应向原告释明,动员其撤诉,并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若其坚持要求离婚,或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不属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的要件有: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3、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4、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李某和董某是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事实婚姻。

二、李某和董某之间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原告李某释明动员其撤诉时,要告知其涉及财产分割部分可另行起诉。若李某坚持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延伸阅读
  • 结婚后,她被删光通讯录,强制不得外出工作……

    不知道大家看没看过《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这部剧可谓是不少90后的童年阴影……但可曾想过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可能比影视剧更加可怕结婚后,通讯录几乎被删光近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了这样的一则家庭纠纷案件

  • 外地户口怎么登记结婚?

    一、外地户口怎么登记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结婚所需要的材料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