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各怀疑对方出轨协议离婚却打进了派出所,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婚姻家庭

德阳律师 2021-12-13 13:50

【事件经过】

在海口市公安局秀英派出所,记者首先见到了邢女士。因为与丈夫打架,她的额头、面部、胳膊上都有不同程度的红肿。那么,这好好的,怎么会和丈夫因为500块钱,就打起来了呢?说着说着,邢女士的丈夫周先生走了过来,一碰面,两人便吵的不可开交。

邢女士称,自己和丈夫结婚4年多,育有一对儿女。结婚后没几个月,她就发现丈夫有外遇。两人在分居一段时间后,见丈夫诚心悔过,自己也就原谅的丈夫。可没多久,她就又发现有陌生女性给丈夫发微信,并且这微信的内容十分露骨。她便怀疑丈夫有了外遇。可是,周先生却表示,邢女士也有出轨的嫌疑。

夫妻俩就这样,你一句我一句的指责着对方。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让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今年年初,两人准备口头协议离婚,两个孩子跟由丈夫抚养而邢女士也承诺丈夫,离婚后每个月会给两个孩子共1500元的生活费。不过,因为收入不稳定,在昨天上午,两人准备协议离婚时,邢女士便提出,将每月1500元的生活变更成每月500元。

在派出里这样吵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记者也试图劝解双方。而这时,邢女士提出,她要以遭到家暴为由向公安机关求助。

民警表示,目前,先对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这件事进行调节,之后,建议两人再找律师,进行协议离婚。而此时,两人也似乎比刚刚冷静了许多,也似乎真正的意识到,这段婚姻,即将真正的走到了尽头。

人都说,劝和不劝解。但事情到了这个份上,似乎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不过,我们希望,就算是分开,也要好聚好散。而且,无论孩子归谁,都要照顾好孩子,不能让他们在以后的成长中,受到这件事的影响。

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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