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紧急避险能否构成违约抗辩环境保护

牡丹江律师 2022-02-26 19:58

2009年4月5日上午,杨*伟乘坐张*伟开的出租车外出办事,当车正常行使在主干道上时,突然前方有一小孩横穿马路,张*伟立即采取紧急刹车,避免了车祸的发生,但却导致杨*伟的头部擦伤,杨*伟前往医院花去医疗费500元。事后杨*伟找到出租车司机张*伟和小孩的父亲蔡*华要求承担医疗费。但张*伟和蔡*华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杨*伟的医疗费。杨*伟向二人索要医疗费未果,诉至人民法院。

【分岐】

客运合同履行中司机的紧急避险可否构成其违约行为的抗辩事由?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张*伟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但是不能成为抗辩其违约行为的事由,张*伟应承担杨*伟的医疗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伟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虽然张*伟违约,但是其紧急避险的行为可以成为抗辩其违约行为的事由,所以张*伟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小孩的父亲蔡*华承担对其小孩监护不力的责任。

【评析】

律聊小编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的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如果先买票后上车,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检票或者登上交通运输设备时生效;如果先上车后买票,则自登上运输设备时起成立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按照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张*伟与杨*伟之间已经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张*伟有将杨*伟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虽然张*伟立即采取紧急刹车以避免车祸的发生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但是张*伟对杨*伟的人身损害负无过错责任,不能阻却其违约行为的违法性,所以张*伟应当依法承担运输过程中杨*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紧急避险)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伟确实存在紧急避险的行为,张*伟在出现紧急情况下,为防止车祸发生而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使蔡*华的小孩脱险,同时张*伟的刹车措施未有不当也未超过必要限度,蔡*华的小孩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张*伟在承担了杨*伟的医疗费后可以向蔡*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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