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燃供2”轮海洋环境污染案环境保护

广州律师 2022-02-25 13:09

原告: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

被告:**东海海运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中国**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9年3月24日0226时左右,**公司所属“东海209”轮与**公司所属“闽燃供2”轮在伶仃水道7#8#浮附近水域发生碰撞。碰撞造成“闽燃供2”轮船体破裂,该轮所载重油泄漏,造成珠海市部分水域及海岸带污染。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调查,并于1999年5月制作了《“闽燃供2”油轮漏油事故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报告》(下称“省报”),该报告“调查结论”部分表明,水产养殖业损失26,880,000元,天然水产品直接经济损失2,650,000元,中、长期天然渔业资源损失7,950,000元,3项合计损失为37,480,000元。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受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与珠海市环境监测站、珠海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共同对事故给珠海市近岸区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并于1999年5月联合制作了《珠江口“3.24”重大溢油事故珠海市近岸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下称“中报”)。该报告称,受油污影响的水产养殖(包括精养鱼塘,鱼、蚝场等)面积160,000亩(其中蚝田20,000多亩),白蜕护养增殖区170,00O亩。受油污影响的海区属“324渔区”。本次事故影响水产养殖和渔业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68,790,00O元。“中报”还认为,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中、长期影响与溢油量的大小、溢油地点所处的环境是封闭的海湾还是开阔的海面、溢油事故发生时的风、浪、流等因素有密切关系,同时,还与溢油事故发生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恢复工作的效果紧密相依。本案溢油事故溢油量仅150吨,而且发生在较开阔的珠江口海面,水动力作用强烈,在珠江径流的影响下,下泄流大于上溯流,在高温多雨的气候条件下,溢油容易被蒸发分解、乳化、稀释和被潮流带往海外,估计本次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仅在短期内比较严重。

国家海洋局南海环境监测中心受**公司委托,也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于1999年8月制作了《“闽燃供2”轮沉船漏油环境影响调查及分析报告》(下称“国报”),该报告只是环境影响调查及现状分析,对经济损失没有作出价值判断。“国报”认为,由于珠江径流量大和珠江口海域自净能力较好,水中COD、石油类含量从第一阶段(4月)至第二阶段(5月)、第三阶段(7月)有逐渐降低的趋势;与珠江口近三年来调查结果比较接近,其他底栖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的石油类含量与铅含量也与近三年调查结果相接近;说明受油污染海域的环境质量从4月底至7月份已逐渐恢复正常。

“中报”还称,截止至5月5日,已投入的清污费用325,000元,是由珠海市环保局、珠海海监局、珠海渔港监督局、淇澳管理区、市海洋与水产局、市环卫管理处、海滨泳场等单位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的清污工作。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清污费用及代支付监测调查费用的其他有关证据。

原告提供了一份自己制作的《“闽燃供2”轮溢油污染事故清污和调查费用清单》,该清单中列明:原告组织了清污和调查,共支付清污费用251,000元,调查监测费用151,600元。对上述清单涉及的事实,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4]6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原告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海洋综合管理与水产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双方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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