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违约,如何通过法律维权环境保护

律师网 2021-12-13 13:50
违约是大到商业合作小到日常生活在交易过程中最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形。

因此,在与他人发生交易的过程中,本着友好合作的前提,也应当做好对方违约的心理预期,在对方实际违约时冷静应对,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二种不同的违约救济方式。

一、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履行抗辩权 实践应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应用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日常小型交易,比如去菜市场买菜,买方付钱,卖方将菜品交付卖方。先履行抗辩权的应用在生活中也是较为普遍的: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先向甲支付首付款,甲在收到首付款后向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乙再向甲支付尾款,在乙未付首付款的前提下,不能要求甲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此时甲对乙具有先履行抗辩权;而在甲收到首付款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亦不能要求乙支付尾款,此时乙对甲具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应用较为灵活,多应用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高额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后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在支付货款之前得知乙公司储存货物的仓库失火,在明确仓库失火后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如约交付货物的前提下,甲公司即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在交付货物之前得知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债务的履行能力,乙公司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中止履行合同。

二、解除合同

《民法典》 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 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定解除 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除权行使的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应用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日常小型交易,比如去菜市场买菜,买方付钱,卖方将菜品交付卖方。先履行抗辩权的应用在生活中也是较为普遍的: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先向甲支付首付款,甲在收到首付款后向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乙再向甲支付尾款,在乙未付首付款的前提下,不能要求甲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此时甲对乙具有先履行抗辩权;而在甲收到首付款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亦不能要求乙支付尾款,此时乙对甲具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应用较为灵活,多应用于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高额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后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在支付货款之前得知乙公司储存货物的仓库失火,在明确仓库失火后乙公司无法向甲公司如约交付货物的前提下,甲公司即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约定乙公司先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在交付货物之前得知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债务的履行能力,乙公司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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