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旅游者该如何维权?环境保护

深圳律师 2021-12-13 13:50

随着广大旅游者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外出旅游已经不满足于拍照、留影等“蜻蜓点水”式的旅游方式,而是选择了参加具有挑战性的旅游项目,比如爬雪山、参加一些主题旅游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游者如何维权或者旅行社在什么情形下不需承担责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导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出生并一直生活在南方,其从小就未见过下雪,平时由于工作繁忙也未能如愿见雪。可以说,王女士对雪有着特殊的情节。退休后,王女士终于有空闲的时间可以旅游,于是就在某旅行社报了出国旅游团,前往瑞士旅游。王女士在瑞士爬雪山时不慎摔伤,臀部着地,回国后确诊为T12、L2椎体压缩骨折,经过伤残等级鉴定,王女士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王女士摔倒时导游并未在身边。故王女士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2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理应考虑到在爬山的过程中,应针对原告年龄大等个体特殊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照顾,而原告在摔倒时导游并不在现场,应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余万元。  法官提醒:  在跟团出游时,首先要对自身的身体条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时刻注意安全。在游玩的过程中尽量要做到全程跟随导游,尤其是年龄较大的旅游者,可能时刻需要别人的照顾,在爬山的过程中最好能够结伴而行,彼此之间相互照顾,最大程度地避免人身损害的发生。         旅行社玩文字游戏,擅自更改景点需担责  小张平时爱好喝啤酒,尤其到了夏天,小张更是找到了喝啤酒的理由。再加上其平时亦爱好旅游,故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青岛五日游,主要是为了参加一年一度的青岛啤酒节,而且此次五日游的主打项目就是青岛啤酒节。小张也正是基于此才交纳了5000元团费参加此次团游。到了青岛后第二天晚上,旅行社带着包括小张在内的团员参加了“青岛啤酒”节。小张当时感到纳闷,啤酒节上他并没有喝到其他品牌的啤酒,组委会提供的都是青岛啤酒。不过他当时沉浸在啤酒节欢乐的氛围中,也没有放在心上。事后小张知道,就在离其参加的啤酒节场地不远的地方才是真正的“青岛啤酒节”的举办地,而其当天参加的啤酒节只是青岛啤酒厂自己举办的“青岛啤酒”节,并非“青岛啤酒节”,旅游社通过玩文字游戏擅自变更了旅游景点,导致小张未能参加真正的青岛啤酒节,故小张要求旅行社退还其报名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张参加此次团游的目的就是为了参加青岛啤酒节,而旅行社通过玩文字游戏的方式擅自将小张带至青岛啤酒厂自己所举办的“青岛啤酒”节,并非“青岛啤酒节”,导致小张参加团游的目的无法实现,旅行社已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旅行社返还小张报名费5000元。  法官提醒:  旅游者在出发前往旅游地之前,最好可以通过网络、朋友介绍等方式对自己所报的景点项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一旦发现旅行社有变更景点的行为时,可以及时提出,避免自己旅游目的得不到实现。      未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奶奶年近60岁了,患有心脏病。刘奶奶平时对自己的小孙子蛋蛋特别疼爱,蛋蛋需要什么就给买什么。蛋蛋平时对恐龙特别感兴趣。刘奶奶于是就为孙子报了一款恐龙主题乐园的旅游项目,由刘奶奶带着蛋蛋前往公园进行玩耍。公园中有一项恐龙展示的项目,导游再三强调患有心脏病的旅游者不宜参加该项目。刘奶奶当时也注意到了该提醒,于是有意带着孙子避开该项,选择其他项目进行游玩。可是蛋蛋却非要进行游玩,刘奶奶拗不过孙子,只好带着孙子进行了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由于恐龙展示过程中各种“恐龙”所发出的模拟声音过大,导致刘奶奶心脏病突发,所幸被送往医院及时进行了抢救,无生命危险。在医院刘奶奶共计支付了医药费2万余元。刘奶奶向旅行社主张赔偿遭拒,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的,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刘奶奶在导游再三强调恐龙展示的项目不适合心脏病旅游者参加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身体条件过于自信而执意参加该项目,导致突发心脏病,由此造成的损失,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要听从导游的告知、警示,尤其是对身体健康条件有要求的项目,更是要听从导游的劝阻,不能对自己身体条件盲目自信,理性评估自己是否适合游玩该项目,避免损害的发生。          外出不请假遇车祸,旅行社不担责  小张和小王是一对情侣,二人平时喜欢浪漫,经常参加旅游团前往全国各地游玩。这次,二人跟旅行团到了美丽的西双版纳游玩。但二人不满足跟团游玩,总觉得跟团游玩看到的都是常人能看到的风景,希望能够去一些“刺激”的地方,去看一些“别样的风景”。所以,他们趁旅行团中途休息一个小时时,偷偷前往其他地方游玩,并未向旅游团领队请假。结果在游玩的过程,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小王脊椎骨L2关节骨折,住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11万元。后小王通过起诉肇事司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计22万元。后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但由于肇事司机不具备偿还能力,至今尚有11万元的赔偿未得到实现。于是小王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该1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小王为了看别样的风景,未经旅行团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本身具有过错,故而在此过程中遭受交通事故而受伤,由此造成的损失,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跟团游玩一定要履行请假手续,尤其是在旅游者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及时请假,有助于旅行社掌握旅游者的情况,一旦出现状况,一是可以及时得到处理,二是将来一旦出现纠纷的时候,在旅行者同意请假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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