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环境保护
一、什么是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二、特殊侵权纠纷有哪些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以下种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特殊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1)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9条)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主要针对外国船舶)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0条)
(3)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1条)
(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
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的方法、技巧和依据。
(一)管辖异议的提出的方式和时间。(民诉法38条)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是案件的被告。
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2、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是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提出不同意见,可以是针对地域管辖、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提出。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二)管辖异议提出的法律后果。
受理法院停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先审理有没有管辖权;如果认为异议无道理,裁定驳回。如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给依法有管辖权的法院。不管如何裁定,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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