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侵吞货款,企业如何维权环境保护

武汉律师 2021-12-13 13:50
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商贸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营业收入、应付给供货商的货款及员工工资等费用共计人民币。

案情简要:
278967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
之后王某某离开公司并一直逃匿,于2018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后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责令被告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违法所得退赔至公司。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律师说法:
作为公司的员工,把公司收益侵吞,经公司催要后,拒绝向公司偿还的该类案件,该类案件为职务侵占罪,公司经营者要及时整理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公司的警示意义,公司做好营销财务监管,及时与客户对账沟通。并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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