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名工维权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法律有哪些)环境保护

云南律师 2021-12-13 13:50

1.我国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1)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2009年8月27日其部分内容得到了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司法解释相关文件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2)其他相关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2.农民工有哪些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3.农民工怎样维权

农民工 工会 维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调查报告,全国农民外出流动就业人数1.2亿,其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1亿,占城镇就业人员近40%。但由于传统二元经济体制的弊病,农民工作为劳动力市场重要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一些行业仍存在比较严重的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多数农民工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其工资却不能正常足额领取;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比较恶劣;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上述这些不仅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益,而且恶化了经济环境,威胁社会稳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极大隐患。

通过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必要性

今年全国将 发展 工会会员1000万人以上,其中将帮助600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这意味着工会组织在进城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日益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劳动保障部门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建立一系列保障制度并实施相应的维权措施,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发挥了作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出要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但由于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现行 法律 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和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果不好等原因,由政府出面替农民工维权,其收效并不理想。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目前 农民工自发维权的收效也非常有限:

第一,目前劳动力市场总体状况仍然是供给大于需求的买方市场,这使得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第二,农民工进入城镇 企业 后的组织程度较低,缺乏集体谈判能力,而且农民工也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

因此,一方面,政府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为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进城农民工自身也应当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积极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变分散化维权为集体化维权,依靠组织化的力量改善其在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

而工会作为工人自愿结合的组织,能够起到聚合单个、零散的工人,形成组织化的力量,打破强弱悬殊的博弈格局,提升农民工自我维权能力的作用。据介绍,目前全国1.2亿农民工中,进入工会的比率仅为13.8%,因此农民工加入工会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将是进城农民工维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通过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经济社会效益

如果工会组织制度设计合理,就能够成为农民工维权的强有力代表,带来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工会在提供公共产品时能够达到规模经济

把工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它向其会员提供的各种服务、为会员争取的各项权益,可以看作是这个组织内部的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决定了这个组织的成员越多,纯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就越高, 工会此时也实现了规模经济效益。工会内部的公共产品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工会组织出面与企业主等其他组织进行谈判,从而为工人争取正当权益,主要包括工资报酬、劳动环境、医疗保障、养老保险以及农民工的国民待遇、子女的受 教育 权、城市居住权等;第二类是工会自身为农民工提供的服务,包括教育培训、法律援助、信息咨询以及娱乐设施等。所以, 工会不仅在农民工权益遭受损害时被动地维护权益,而且还可主动地为农民工争取权益。

工会组织能够有效分担维权成本

个体农民工可以把巨大的维权成本转移到工会组织,而工会组织则把这部分成本平均分摊到工会所有的会员身上,每个人分担的部分肯定小于个体农民工分别谈判应支付的成本。而通过组织维权,更能保证维权的效果。所以,用很小的成本支出获得巨大受益,对于农民工来说,通过工会组织维权是一个经济的选择。 评价答案

4.农民工维权方法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广大员工必须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律,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被老板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否则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钱没有讨到手,自己先锒铛入狱。平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书、花名册、电话簿、工资单、工资卡、出勤卡、工作牌号或者工作量单,必要时请同事出来做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开出《支付令》,由法院督促企业还债,如果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异议,企业无钱支付,不是正当理由。使用这种办法讨债,合法、方便快捷。债权人可以绕过繁琐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支付令》,15日后申请强制执行。万一《支付令》失效,就要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5.农民工讨薪涉及什么法律

一、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涉及的是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6.农民工怎样维权

农民工 工会 维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调查报告,全国农民外出流动就业人数1.2亿,其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1亿,占城镇就业人员近40%。

但由于传统二元经济体制的弊病,农民工作为劳动力市场重要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一些行业仍存在比较严重的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多数农民工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其工资却不能正常足额领取;农民工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比较恶劣;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上述这些不仅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益,而且恶化了经济环境,威胁社会稳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极大隐患。

通过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必要性 今年全国将 发展 工会会员1000万人以上,其中将帮助600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这意味着工会组织在进城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日益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劳动保障部门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通过建立一系列保障制度并实施相应的维权措施,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发挥了作用。

《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出要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但由于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现行 法律 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和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果不好等原因,由政府出面替农民工维权,其收效并不理想。

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目前 农民工自发维权的收效也非常有限: 第一,目前劳动力市场总体状况仍然是供给大于需求的买方市场,这使得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第二,农民工进入城镇 企业 后的组织程度较低,缺乏集体谈判能力,而且农民工也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 因此,一方面,政府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为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进城农民工自身也应当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积极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变分散化维权为集体化维权,依靠组织化的力量改善其在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

而工会作为工人自愿结合的组织,能够起到聚合单个、零散的工人,形成组织化的力量,打破强弱悬殊的博弈格局,提升农民工自我维权能力的作用。据介绍,目前全国1.2亿农民工中,进入工会的比率仅为13.8%,因此农民工加入工会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将是进城农民工维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通过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经济社会效益 如果工会组织制度设计合理,就能够成为农民工维权的强有力代表,带来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工会在提供公共产品时能够达到规模经济 把工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它向其会员提供的各种服务、为会员争取的各项权益,可以看作是这个组织内部的纯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决定了这个组织的成员越多,纯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就越高, 工会此时也实现了规模经济效益。工会内部的公共产品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工会组织出面与企业主等其他组织进行谈判,从而为工人争取正当权益,主要包括工资报酬、劳动环境、医疗保障、养老保险以及农民工的国民待遇、子女的受 教育 权、城市居住权等;第二类是工会自身为农民工提供的服务,包括教育培训、法律援助、信息咨询以及娱乐设施等。

所以, 工会不仅在农民工权益遭受损害时被动地维护权益,而且还可主动地为农民工争取权益。 工会组织能够有效分担维权成本 个体农民工可以把巨大的维权成本转移到工会组织,而工会组织则把这部分成本平均分摊到工会所有的会员身上,每个人分担的部分肯定小于个体农民工分别谈判应支付的成本。

而通过组织维权,更能保证维权的效果。所以,用很小的成本支出获得巨大受益,对于农民工来说,通过工会组织维权是一个经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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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民工的法律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包含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也夹杂着户籍管理制度的因素,所以有必要对农民工从法律上进行重新定位,以便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的状况,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首先应当明确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2.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应当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从法律、行政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上就应当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基于户籍管理制度而产生的农民工自身的农业户口这种与劳动关系无关的因素,不应当影响到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所应当享有的任何权利。

我们现行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对于农民工是不平等的,比如在北京市,本市非农业户口劳动者、农民工、外地农民工、外地非农业户口劳动者所享受的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从法律、政策制定之初就已经对劳动者进行了三六九等的划分。 3.造成现在农民工不平等待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由于农民已经有了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就不能同等地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逐渐从劳动关系中独立出来,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将有可能实现。 (作者系北京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丰联立成律师事务合伙人苏文尉律师) 关于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但是,目前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仍屡屡发生,几乎成了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 依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仍有许多用人单位不依法办事,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致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作为劳动者,一是不懂法;二是迫于就业压力,明知单位违法也没有勇气诉诸法律,只能忍气吞声。发生这种情况最多及最普遍的群体当属外地进城务工的民工,每年年底,急于返乡回家过年的农民工由于拿不到工资,到劳动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举报、投诉的民工使这些部门应接不暇,集团仲裁、诉讼的也一直呈上升趋势。

依据《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达数月甚至一年多以后,劳动者不得已才去申请仲裁。

依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只能保护劳动者自申请仲裁之日倒推两个月的工资,很难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却给了用人单位得以逃脱的机会。 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述期间总计达八个月以上,还不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

面对如此复杂的程序及漫长的周期,现在,许多劳动者就单位拖欠工资问题往往放弃仲裁及诉讼,而代之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在查证属实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此做法可以说一举三得,其一,不用交纳仲裁及诉讼费用;其二,简化了程序、缩短了周期;其三,不受劳动法所确定的六十日期间的限制。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普及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加大惩处力度、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予以简化是当务之急。 (作者系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杰律师) 期待《农民工维权益维护法》 “农民工维权”是时下最热门的讨论话题。

而事实上,“农民工维权”与“维护农民工权益”绝非一个概念。“农民工维权”是把农民工个体亦或一定范围内的有组织机构作为维权的主体,依靠农民工自体发动维权程序,需要农民工自体承受维权成本。

而“维护农民工权益”却要求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害,以及侵害后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它需要通过推进立法、加强执法监督、提供法律援助等一系列的环节来加以操作并实现。 提出“农民工维权”的口号固然基于对农民工群体人格的独立与尊重,反映出对农民工群体的信任与关怀,但这一设想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是难以贯彻与实现的。

正如抚养孩子长大与要求孩子自我保护是两个阶段、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样,现在来谈“农民工维权”为时尚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可能就像尚未长大的孩子,首先需要外界为其蕴育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提供周全的保护体系。想要做到维权,先从保障做起。

只有我们首先做到“维护农民工权益”,才有可能期待“农民工维权”。而这需要由国家机关、协会团体,以及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营造,而绝非一句“农民工维权”就可以解决的。

一言以蔽之,对“农民工维权”的热烈讨论无法解决现有问题,我们需要并且期待的是一部《农民工权益维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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