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电影侵权吗环境保护

哈尔滨律师 2021-12-13 13:50

一、网络直播电影是否侵权

这种行为其实是属于侵权的,因为这是一种未经授权的商业行为,主播的目的还是为了吸引人气,收取礼物。只是目前为止,没有人查这个。

二、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三、侵权界定

网络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这些特点无疑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网络是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其举证、质证、确认救济方式无一不与技术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确认管辖权时,还要对法院能否应对技术问题加以考虑,在审级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备条件的法院集中受理,从而为案件的及时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中国应加快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应网络空间之处,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针对网络特性,制定出一套适应中国当前司法形势的管辖制度。具体可表现为坚持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对侵权行为地认定,赞成《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观点,“侵权行为地”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的认定首先应坚持禁止一定因素作为确认管辖权的基础,同时应确立合乎目前国情的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因素,如被告对侵权结果地预知并故意希望侵权结果在该地实现,则这类侵权结果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即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该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条在一般情况下明确了管辖地,但当以上两地均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发现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即与民诉法的规定保持了基本一致。

对于你提出的“网络直播电影侵权吗”问题,网络直播电影绝对是一种侵权的行为,网络直播电影这是一种未经授权的商业行为,主播的目的还是为了吸引人气,收取礼物。但是网络的流通性太强,所以检查起来有困难。你可以咨询律聊网的律师。

延伸阅读
  • 孙红雷诉游戏软件声音侵权:系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

    9月25日消息,据媒体报道,成都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据悉,孙红雷认为,《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游戏软件中使用了孙红雷参演的电视剧《征服》经典桥段中的台词声音,而且该款游戏中

  • 侵权责任跟工伤能否同时主张

    一、侵权责任跟工伤能否同时主张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受伤职工是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能否一块得到

    一、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能否一块得到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同时拥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