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欺诈消费者行为要如何处罚环境保护

石家庄律师 2021-12-13 13:50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存在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都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此外,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等行为的。如果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则其应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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