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终止合同纠纷

深圳律师 2021-12-13 13:50

一、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终止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障碍在最后6个月前发生延续到最后6个月时的情形。否则,不发生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的中止,须有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障碍。指不可抗力以外的,并非权利人的意志所决定的,足以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情况。按照《民法通则》第172条规定,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有两个特例,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下将具体分析这两个特例。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

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或者争议的处理涉及国外,具有明显的国际性,最典型的是涉及两个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从而货物的交付须在另一个国家履行,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争议的处理均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的选择,涉及货物的跨国运输、保险、货款的支付涉及外币的使用,不同的支付、结算方式,有关进出口手续等等,再加上履行时间长、风险较大,因而具有大大超过国内货物买卖的复杂性,故考虑到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复杂性等特点,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的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这样有利于对合同双方利益的充分保护。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消费者购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属于一种基本消费行为,但从本质上而言也是买卖合同,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但现行《合同法》已经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有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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