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时应注意什么合同纠纷

河北律师 2021-12-13 13:50

一、成立保管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实践中,保管合同成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事前仅有口头约定,其后,在合同履行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变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则改变主意的一方并不构成违约,对方当然无权请求强制履行,也无权请求法院追究其责任。

(二)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三)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四)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嗣后由出卖人为买受人保管。

二、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其特征有:

(一)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

(二)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

(三)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四)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五)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建立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确定合同的形式最好是运用订立合同的方式 ,否则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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