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事项应明确告知投保人合同纠纷

王律师 2021-12-21 15:11

案情回顾

2016年秋,骑自行车的韩某与驾驶机动车的曹某在扬州市连运路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韩某受伤,曹某弃车离开现场,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韩某将曹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其与曹某签订的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约定,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弃车离开现场,保险公司可拒赔商业险。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适用于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中,保险合同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义务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纳入保险合同,对此,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义务。所谓提示,要求不仅通过字体、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提醒,还应该主动向投保人出示该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违反该免除条款会引起保险人免责的相应后果。但经鉴定,保险公司提供的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下方签字并非曹某本人书写,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该条款不生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往往没能尽到完备的义务。对于投保人来说,应该关注每一个自己不太理解的条款,要求保险公司为自己解答,切忌因为赶时间或其他原因而“草草”签字;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主动向投保人出示免责条款和解释相关合同含义也是其相应义务。合同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有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严谨审慎,才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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