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前后价格不一,开发商要求变更合同合同纠纷

长春律师 2021-12-13 13:50
房价虽然随时都在变,但是作为买房者来说,签订购房合同的那一瞬间就确定了自己最终将以什么样的价格拿下这套房子。

而谁能想到交房的时候却被开发商起诉了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我已经买下了的房子居然不是之前的价格了?

案件回顾

2013年10月16日,龚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另合同附件四约定该房屋交付标准为精装修。

合同签订后,2014年7月27日房地产公司要求龚某验房,龚某2014年看房后未对房屋进行验收。现房地产开发商以当时合同附件四约定的交付标准为精装修是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且出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精装房销售价格,原本约定是毛坯房为由,起诉龚某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开发商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诉求。

实务要点

01 、变更、撤销合同法律依据

原《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变更或撤销。

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02 、本案开发商行使变更或撤销权是否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根据举证规则,开发商应该就合同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进行举证,开发商仅以开盘时系签约高峰期工作人员易出错为由不能够达到举证的充分要求,因为开盘高峰是开发商能够遇见的情形,在签约前应该做好应对防范措施防止错误发生。

其次,即便事实是因失误导致签约错误,开发商也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本案中开发商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无权撤销合同。

再次,若开发商主张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前提是认可合同签订的内容。本案中开发商并不认可房屋系精装修的约定条款,变更前提不存在,无权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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