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该解除时一定要解除合同纠纷

武汉律师 2021-12-13 13:50
签订合同双方秉承着自愿、合法的原则签订,驱使合同成立最大的一个就是意向,那哪一天意向不再存在,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外,还有哪些情况下可以让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呢,即合同的单方面解除有哪些情形呢。

合同的单方解除有两种情形: ①合同实现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 ②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分为一般的法定解除和特别的法定解除。 1. 一般的法定解除 所谓一般的法定解除就是存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的几种情形时,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特别的法定解除 这里特别的法定解除实际上就是指存在于特定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 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任意解除权是指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目前我国合同法规定任意解除权的有两种。一: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二: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①《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未采用书面形式。②《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③《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② 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中,以下: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合同法》第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等;《合同法》第376条,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③ 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规定,有四种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a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b 借款合同。《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c 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d 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3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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