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装运条款的法律法规(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合同纠纷

西安律师 2021-12-13 13:50

1.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从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开头部分。

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全称、住址、订约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订约的词句,合同的名称、编号等。 ②合同的结尾部分。

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数,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的主要问题,全称为效力部分。

如在合同中开头部分注明的订立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规定,否则应以该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对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按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关于该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一般应由合同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2)权利与义务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内容的主要成份: ①标的物条款(也称商品条款)。

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性能、质量、包装等。对有些商品还要商品的生产国别、制造厂商加以规定。

②价格条款。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单位和总价的各条文,属于价格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以"贸易术语"为基础和一个特定数额的货币单位来表示商品单位的。如"铝锭FOB安特卫普港每吨640英镑"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即为总价。

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交货地点的贸易术语。 ③保留所有权条款。

卖方在收到用现金支付的货款以前,保留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如果买方对卖方的货物作出处分,则买方仍是作为卖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项收益,卖方有权获得此项收益。 ④装运和保险条款。

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与目的港以及装运通知事项。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由谁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用、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

此条款规定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有着直接的联系。 ⑤支付条款。

是指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的各个条款。包括:支付工具、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间、支付的方式,以及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

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况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检条款。

是指合同中有关商品检验的条文,通常规定: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方法、检验标准等内容。 ⑦负责条款。

主要包括: a.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哪些条件属不可抗力); b.说明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c.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事项时,当事人应如何处置(力争减少损失)。 ⑧法律适用条款。

以上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为一笔买卖交易而明确记载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这些约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各个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适用于**国法律"。 (3)索赔与争议的解决部分 此部分是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

主要包括: ①索赔的手续; ②提出索赔的期限; ③提出索赔所需单证; ④索赔的方式。 如索赔遭到拒绝,在当事人之间就会发生争议。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

二者选择其一。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2.装运条款包括哪些并且内容分别是什么

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容许转船与分批装运、装通知,以及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

1、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timeofshipment),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违反这一条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产要求卖主赔其损失。

2、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portof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of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3、分批装运和转船

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分批装运论处。

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价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4、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shippingadvice)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合作,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

5、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1)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laytime)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

(2)装卸率

所谓装卸率,即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的具体确定,一般应按照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

规定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要承担滞期费(demurrage)的损失;反之规定过低,虽能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费(despatchmoney),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地间长而增加运费,致使租船人得不偿失。因此,装卸率的规定应适当。

(3)滞期费和速遣费

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

反之,如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谴费。

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二、第六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查看被调查企业的运输单证、财务账册等有关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调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被调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参考资料:人民网-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3.乙方违反协议条款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对赔偿因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同时可以要求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

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

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3.约定损害赔偿。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

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

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中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

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4.违反合同的相关条例有哪些

违反合同是违法的,违反合同的相关条例,有以下几点。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5.签订合同违反法律的哪些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法规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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