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合同纠纷

赵律师 2021-12-13 13:50
合同有效与否决定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合同目的是否正当、内容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因素。而关于主体是否适格,则是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却经常被忽略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合同主体进行进行分析。 

01合同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一是关于自然人,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效力不同,其中根据《民法总则》规定,18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除外。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没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无效。 

二是关于法人,是否为有权代表以及是否具备相应法定资质,决定了合同是否生效。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由其法人机关或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法人主体问题导致的合同效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权限问题 
法人单位实际上依赖于其代表人或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如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且没有得到被代理法人认可的,在无法证明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明知的情形下,极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一条指出,“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以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人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 
在许多行业诸如工程建设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危险品经营销售企业以及某些特许经营如烟草专卖等行业,相关企业一定要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否则相应民事行为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此类身份及资质要求的依据来源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该类身份或资质将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0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及防控措施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折价补偿以及有过错的赔偿损失。《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具体而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包括如下情形:

一是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而无效的,双方应互负返还义务,如实质上已不能返还财产或返还财产会导致双方损失扩大等无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二是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时的损害赔偿是补损的有效措施,需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无过错则无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应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合理确定责任。

三是力争确认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合同履行的最终效果。当事人签订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应寻求真实的意思表示,鉴于民事行为遵循的是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在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继续修订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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