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商体检法律法规(承揽合同关系的认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合同纠纷

吴律师 2021-12-13 13:50

1.承揽合同关系的认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法律方面:关于体检

这里并不存在生命健康权和知情权受到非法侵犯的问题啊。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单位组织的集体体检,实际上是从关心和爱护职工健康目的出发的,这并危及你的生命,只要你是自愿参加的,没有人强迫,这就没有侵犯你的身体,体检后你的身体依然健康如故,没有因数参加了这次体检而发生什么不良状况,因此,这并不存在侵犯健康权的问题的。

单位组织的体检,不是一个人的体检,每个参加体检的人都必须在单位的统一组织的程序下进行,那么多人的体检,完成每一个程序都是需要时间的,不能象个人体检那样很快就出结果的。另外,早一天晚一天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差别。

换句话说,只要是没有故意隐瞒病情并因此影响生命、身体和健康,那么,这个侵犯知情权就是不能成立的。 道理就是这么简单,申不了冤,告不成状。

如果有人鼓动你申冤告状,那他不是一窍不通就是在“忽悠”你,别信! 我觉得在一个单位里,同志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和睦相处是十分生要的,不要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影响到同志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这样会影响到自己的形象的,对自己今后的交友、工作以至升迁等都会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应该注意,不要因小失大。

也许,我的这些话有些逆耳,但这真的是发自内心的忠告:单位的事比较复杂,人事关系十分微妙,凡事总得三思而后行。

3.法律规定入职体检报告要检查哪些

1)抽血化验。

2)血常规:血常规有18个项目,主要是检查入职体检对象是否有炎症,血液病或者贫血等等。血常规检查项目,包括红细胞数、白细胞数、血小板数、血红蛋白等等18项指标。根据这些检查结果,可以判断,参加入职体检的对象是否有血液病或者肝脾方面的病变等。

3)肝功能:谷丙转氨酶检查肝功能最直接的指标。

4)血型:参加入职体检对象的血型检查。

以上四项入职体检项目,乃是实验室检查项目。接下来的,是属于科室项目:

1)心电图:这是检查参加入职体检者心脏是否健康,主要是检查入职体检者是否有心律失常。另外,对于心肌缺血和其他非循环系统疾病,心电图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胸透:对参加入职体检者心、肺、膈疾病的检查。

3)内科:主要是针对参加入职体检者的心、肺、肝、脾、胆囊、神经系统检查。

入职体检项目有哪些?基本上,入职体检项目就以上这些。另外,不少人质疑,国家在08年实施的文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入职体检项目中,强查乙肝血清指标。而且《就业促进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已传染病原感染者为理由,而拒绝录用员工。那为何在上面的入职体检项目中,还有肝功能检查呢?

其实是这样,在入职体检项目中,目前员工入职体检不查乙肝了,不过入职体检项目中还是包括了肝功能的检查,这和乙肝并没有什么关系。所以对此有疑问的朋友大可放心。 据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朋友透露,即便现在如此规定,在员工入职体检项目中,用人单位不得强行检查乙肝,但是依旧有不少企业会要求在员工入职体检项目中加入“两对半”的检查。

4.健康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于2007-10-26向所属卫生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医疗单位下发了关于“《体检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意见的通知” ,卫生主管部门委托中国医师协会组建了《体检办法》起草专家委员会,经专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后才起草完成征求意见稿。这是国内第一部体检行业的准入管理规范。

2010-01-22,北京市正式出台《健康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对体检机构、人员资质、仪器设备等一一进行规范,其中要求医疗机构要在健康体检公共区域公示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该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

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健康管理的实践、立法、监管方面,需要继续努力。

5.承揽合同关系的认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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