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合同纠纷

北京律师 2021-12-13 13:50
甲石油公司和乙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加油机 买卖合同,约定甲石油公司支付货款后,乙设备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向甲发运该设备,但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加油机的交付地点作明确约定。

基本案例
货到之日,甲公司在验收时发现,实到的加油机没有主体只有一些次要部件,故甲石油公司拒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设备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乙设备公司则称,已将设备全部交给丙运输公司运输并有托运单证作为证据,设备丢失的风险应由甲石油公司自行承担。经审理,法院认为,乙设备公司在将设备交付给丙运输公司后,风险已转移,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石油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是有哪一方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无论买卖的是标的物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买卖合同均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但是,只有特定物的买卖才存在风险转移的问题。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约定转移风险。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出卖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对交付地点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转移。
3、违约情形下的风险转移。过错归责转移风险条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风险提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细心做好工作,买卖合同交付约定好明确的交付地点。
2、作为托运人,在办理托运的时候,要仔细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权利义务,明确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方式、费用等。
作为收货人,在接受货物的时候,一定要当场勘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做书面记录。
作为承运人,要查验货物实际情况,查验托运人是否持有货物合法手续,如购货单证、销售单证等,与货主或托运人签订承运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晰责任界限,一旦发生货物运输违法风险时,可追根溯源,便于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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