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前合同与认定施工合同法律效力合同纠纷

哈尔滨律师 2021-12-13 13:50
      标前合同一般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前与其选定的承包人就项目具体内容所签订的合同。标前合同与认定 施工合同效力、确定工程款结算依据密切相关。

     我国法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提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招标内容进行沟通。此种情形下,签订标前合同由于未经招投标程序,标前合同无效。同时,由于招投标程序违反《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2款、第43条、第55条,中标合同根据相关规定亦属无效。即使建设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是一旦采用招投标程序,即视为其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范,相关行为也应当准用必须招投标项目的效力评价体系。因此,先签订标前合同,后通过补招投标的方式签订中标合同的情况下,两份合同均无效。

     对于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如何支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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