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信贷合同反担保责任案合同纠纷

上海律师 2021-12-13 13:50

原告:**联拓机电公司。

被告:李*兰。

2000年8月12日,杨*松与原告**联拓机电公司(下称**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约定:杨*松以分期付款的方法在**公司购买“捷达”FV7160GTX型轿车一辆,总价款人民币16.6万元;根据**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九龙山支行(以下简称九龙山支行)联合推出的贷款购车办法,杨*松应与九龙山支行签订汽车消费信贷合同,杨*松首期支付车辆总价款的40%(人民币66400元),剩余60%款项(人民币99600元)由九龙山支行审查客户资信后,直接划给**公司在支行开设的账户。当日,被告李*兰应杨*松的请求,在**公司签署了由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书。担保书中的担保人为李*兰(甲方),被担保人为杨*松(乙方),主要内容为:根据购车合同及汽车消费信贷合同,若乙方不能按贷款协议之规定偿还所欠银行的本金及利息,或乙方不具备偿还能力时,甲方自愿为乙方承担担保责任,负责偿还乙方所欠银行的所有款项。该担保书作为购车合同的附件,存放在**公司。

同月14日,杨*松在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投保,保险期限自2000年8月15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14日24时止。

同月21日,杨*松与九龙山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杨*松向该行借款人民币99600元,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0年8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1日止,按月还本付息。当日,**公司与该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公司为杨*松所签借款合同向该行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此后杨*松共还贷款金额人民币3152.57元。

同年10月20日,杨*松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造成车毁人亡。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杨*松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中关于责任免除的规定,驾驶员饮酒造成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杨*松死亡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向九龙山支行支付人民币26418.82元(自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在诉讼中,**公司向法庭出具了杨*松无遗产的证据,李*兰对此未提出异议。

**公司于2001年9月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兰承担反担保责任,支付车款计人民币93791.95元。

被告李*兰答辩称:作为保证人,我与原告均系为被保证人杨*松向银行担保。原告并未向我说明要求我提供的担保为反担保,在我出具的担保书中亦无反担保的意思表示。且我所签担保书系原告提供的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 汽车金融市场寒潮来袭?

     1  第1车贷风波并非个例2  与重资产的运营模式密切相关3  汽车金融市场遇冷?  第1车贷陷入“资金荒”“裁员”风波后,便有业内人士发出疑问:随着车市遇冷,难道作为汽车后市场的汽车金融行业也将迎

  • 易到宣布加入汽车金融行列,TA的合作伙伴该怎么玩?

      “一体两翼”是什么?  “一体两翼”作为易到内部对此次发展战略的简称,是韬蕴资本根据易到原有产品及业务领域,结合韬蕴资本资源布局和优势,经过多次论证后得出的全新战略规划。  具体是指以易到网约车作

  • 车辆限的法律法规(汽车使用年限及报废的相关规定)

    1.汽车使用年限及报废的相关规定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