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如何制定法律条款合同纠纷

律师网 2021-12-13 13:50
买卖合同,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最常遇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合同条款一般都是经过双方不断协商、妥协、利益博弈的动态过程。本文将通过对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分析,争取将合同设计的相对全面合理一些。

一、货物的名称、型号、外观 

很多人认为货物的“名称”引起双方纠纷的可能性较低,并不给予充分的重视,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并不如此。例如:疫情以来爆发式增长的口罩买卖合同、医用额温枪买卖合同等,一些买受人会在合同中写明购买对方口罩某某数量,但是对口罩的具体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等都没有规定。这是给不诚信的出卖人“钻空子”的大好机会,出卖人可能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安全标准的最低价的口罩,甚至是不合格的口罩,这轻则会使买受人遭到经济损失、口碑受到影响,严重的会使其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 

明确买受人的检验通知期限,超过该期限买受人再向出卖人主张外观瑕疵的,出卖人可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买受人在接收货物后可以直接发觉的瑕疵,即对方交付的货物于风险转移时“不符合约定性”,如数量短缺、型号不符、颜色有误等,买受人可拒绝签收并应当在收货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若未及时通知且买受人已经在载明货物品种、数量、规格等的收货单上签收的,视为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而对于买受人收到货物后无法及时发现的“隐蔽瑕疵”,其通知检验义务受到双重除斥期间的限制,不仅要求买受人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之日起的合理期间通知出卖人,还要求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通知,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三、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 

明确履行期限,有利于促使合同的按约履行,同时结合违约条款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关于“履行期限”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需要恪守合同约定,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履行地点”是决定法院管辖的一大关键因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原告提起诉讼时并不愿意前往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那么留给原告可选择的只有“合同履行地”法院了,但根据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合同有无约定履行地而有所不同。

首先,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没有在一方住所地的,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其次,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此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合同中应明确管辖地,以避免产生纠纷时增加维权成本。

四、合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享有合同权。

此条款的约定,将可以降低非违约方的损失,在达到约定条件时,解除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将挽回或避免扩大的损失。同时,法定解权除规定在《民法典》第563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需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的,违约方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约束或督促合同各方履行的一种手段,同时明确约定违约金,对于损失赔偿,也免除或减轻了举证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设定仍可由双方协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均属有效。例如: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使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等。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六、小结

任何一份合同无论倾注设计人的多少心血,它都不会是“完美无缺”的,同样,也不会存在适合各种情形的“万能合同”,每个交易的类型和实际情况不一样,好的合同,不仅需要前期的精心打磨,根据实际情况去做调整和修正,也同样需要履约过程中各有关人员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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