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过程中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合同纠纷

西安律师 2021-12-13 13:50

1987年7月20日,严某同浙江省某乡镇企业的孙某订立了关于"滚筒式浆糊机"的技术转让合同一份,该合同名为"专利技术许可合同",系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中载明了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号和专利申请公告日,因专利申请尚未正式授予专利权,故合同上"专利权授予日","专利证书"两栏中空白。在订立合同前,严某向孙某说明了"滚筒式浆糊机"专利申请已获中国专利局公告,但还未正式授予专利权。当事人双方都了解专利申请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合同约定严某普通许可孙某制造,使用,销售"滚筒式浆糊机",孙向严分两期支付技术入门费8000元,第一期4000元在合同签署日起三天内汇付,第二期4000元在孙某试出样品后五天内汇付,产品投放市场后,孙按销售额的4%向严某支付提成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孙在合同签订当日即向严支付了第一期技术入门费4000元。随即回乡着手试制样品,并于该年11月试样成功。孙带着样品至上海几家大商店征求订货均未落实,于11月18日致函严,称该产品不适应当前市场需要,不受用户欢迎,决定不再生产"滚筒式浆糊机",要求终止合同,已付的4000元技术入门费不再所还,未付的第二期入门费4000元不再支付。严接信后明确不同意终止合同,但孙不再理睬严,停止履行合同。双方遂发生争议,严某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并终止合同。焦点分析

这一份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之后,授权之前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应按有效合同还是按无效或不成立的合同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一份合同无效。无效的理由有二:1.订立合同时"滚筒式浆糊机"尚未被授予专利权,将虽已获公告但仍处于专利申请待批阶段的技术成果以"专利技术合同成果"的名义许可他人使用,显属欺诈行为,故合同因欺诈订立而无效。2.这一份技术转让合同违反了《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以申请专利尚未明确授权与否期间订立的许可合同应设立"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条款和"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的合同处置办法"条款。而这一份合同中显然缺少上述条款,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故应按无效合同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延伸阅读
  • 怎样注册商标专利2024最新

    1、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2、专利申请的受理。3、申请费的缴纳方式:现金缴纳或网上缴费。4、申请费缴纳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5、专利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

  • 专利许可合同

    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方是_________号中国专利的惟一专利权人。许可方于_________年_

  • 专利代理合同

    专利代理合同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二款规定,兹委托______(地址:______)专利代理人______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的发明创造申请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上述代理人办理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